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我們結合北京東城法院判決的一起真實案件,講講猥褻兒童這個行為,什么情況屬于治安違法,什么情況會構成刑事犯罪。
張某是北京某健身房教練,被害人李某(12歲)是他老板的女兒。2023年11月18日零時,張某明知李某父母不在家,仍然進入李某家中。他看到李某躺在床上,先用手摸她頭部,然后將手伸進被子撫摸李某小腹約5秒鐘,并試圖向小腹下面摸。李某推開張某并大聲警告:“別碰我!”
張某起身關掉房間燈,再次回到床邊,強行將身體壓在蓋著被子的李某身上,并摟抱李某。李某再次推開他,警告:“再不走就打電話給我爸!”張某到門外待了一會兒,又返回房間,叮囑李某不要告訴別人,還要求李某抱自己、加微信。李某多次拒絕后,張某才最終離開。
案發后,李某產生獨處恐懼等創傷反應。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是:同樣是“摸”,為什么有人只被行政拘留,有人卻要坐牢?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這是行政違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刑事犯罪。
同一個行為,為什么有的只拘留,有的卻判刑?關鍵區別在于行為是否達到了“應予刑事處罰”的嚴重程度。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綜合考察以下幾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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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不是只要“摸一下”就一定是犯罪,但一旦行為帶有強制、威脅、利用特殊身份、造成心理傷害等情節,就可能從治安違法升格為刑事犯罪。
那么,本案為什么構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法院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刑事犯罪),而非治安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1、特定時空環境惡劣:張某選擇凌晨、女童父母不在家時,擅自進入其家中。這不同于公共場所的“順手揩油”,而是有預謀地闖入私密空間,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安全感和羞恥心。
2、采取強制手段:張某在被推開、警告后,并未收手,反而關燈、強行以身體壓在李某身上、強行摟抱。這不是“短暫觸碰”,而是帶有強制性的猥褻行為。
3、反復糾纏:張某在李某多次拒絕、警告后,仍返回房間糾纏,要求抱自己、加微信,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
4、造成實際心理傷害:案發后,李某產生了“獨處恐懼”等創傷反應,這是實際危害后果。
因此,雖然張某撫摸小腹僅持續約5秒,但由于上述情節,其行為已經超出了治安違法的范疇,達到了應予刑事處罰的程度,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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