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欲引進AI技術代替某崗位職能,公司能以“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對該崗位人員進行降薪或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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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杭州市中院發布了一起AI替崗典型案例。
35歲的周先生在一家金融科技企業擔任AI大模型質檢主管,負責對AI與用戶交互所生成的答案進行把關。去年1月,公司提出要將他從主管調到普通運營崗位,原先2.5萬元的月薪降為1.5萬元。協商不成后,公司直接通知他解除勞動合同。直至周先生提起勞動仲裁,公司才告訴他具體原因,由于技術升級,他從事的質檢工作AI就能完成,他被AI替崗了。
從勞動仲裁到法院一審、二審,均支持周先生訴求,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需要向他支付26萬余元的賠償金。
法院判定,公司以AI成本優勢為由和勞動者解約,并不屬于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現在的AI技術發展也還沒有達到實質性替代勞動者崗位的程度。華東師范大學經管學院教授張敏表示:企業是因為通過引進AI來調崗降薪,很明顯在法律層面上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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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企業主動引入AI技術是為適應市場競爭而實施的技術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公司提供的降薪方案不構成合理協商方案,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并支付賠償金。法官強調,AI技術的發展可以用于提升企業效率、解放勞動、增進員工福祉,企業可以順勢轉型,但同時應兼顧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能以技術變革之名行單方降薪解約之實。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無論AI如何壯大,法律都應守住勞動者權益的邊界,企業也不能在“AI來了,你該走了”之間直接畫等號。社會需要做的是抓緊行動,無論是在勞動保障,還是在預警監測方面,都需要盡快達成共識。我們應該確保,AI可以改變世界,但不能改變誰是主角,這個世界的主角永遠是人,也只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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