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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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擔保、跨境金融等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約定適用境外法律,一方委托境外律師出具法律專業意見作為域外法查明依據,另一方則以境外律師不具備資質、意見未經質證、來源不合法為由提出抗辯的情形。
那么,委托境外律師出具的專業意見,能否作為域外法查明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銀行有限公司訴胡某1、周某等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境外律師出具的法律專業意見,屬于法律專家意見范疇,具備相應資質、程序合法、內容真實且經過庭審質證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查明域外法的依據;并非必須通過官方渠道或司法協助途徑才能認定域外法內容。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境外律師出具的法律專業意見,能否作為案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查明依據并被法院采信。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某銀行與胡某1、周某等人簽訂擔保合同,約定適用香港法律。案涉債務逾期后,銀行在內地法院提起訴訟。為查明香港法律,銀行提交了境外律師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專業法律查明機構的查明報告。胡某1、周某等人抗辯認為,境外律師意見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域外法查明依據,應直接適用內地法律。
從以上事實及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我國法律認可多元域外法查明途徑,境外律師作為所在法域的專業法律人士,其出具的合法專業意見,屬于“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的查明途徑,符合法定形式,具備證據資格,并非當然無效。
據此應當認定,案涉境外律師出具的專業意見,來源合法、內容關聯案件爭議、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本案域外法查明的依據。
此外,域外法查明以“有效查明、準確適用”為原則,查明途徑具有開放性,并不排除境外律師、法律查明中心、專家學者等提供的專業意見。從本案案情看,境外律師具備相應執業資質,法律意見針對案涉擔保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與案件具有直接關聯性,不存在明顯依據不足或程序違法情形。僅以出具主體為境外律師為由否定其證據效力,不符合涉外審判實踐精神。因此,胡某1、周某等人關于境外律師意見不能作為查明依據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采信該法律意見并適用香港法律裁判,依據充分。
胡某1、周某等人主張境外律師專業意見不能作為域外法查明依據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周軍律師提醒,境外律師法律意見可以作為域外法查明依據,但需滿足資質合法、內容相關、程序正當、經過庭審質證等條件。當事人在跨境交易中應提前留存域外法查明材料,確保法律意見形式規范、內容完整。遇到涉外合同、域外法查明、跨境擔保等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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