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禁止虛擬貨幣交易 黃金比特幣貨幣加密貨幣
在委托合同、服務合同、托管合同糾紛案件中,有時候會遇到當事人委托他人購置、托管比特幣“礦機”并開展“挖礦”活動,后因礦機損壞、斷電停機、收益未達預期等引發糾紛。
那么,比特幣“挖礦”相關委托合同是否有效?由此產生的損失后果應由誰來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上海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比特幣“挖礦”活動耗費大量能源、違背綠色原則與公序良俗,屬于國家明確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相關委托“挖礦”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后,雙方對損失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損失,不支持違約金及預期收益賠償。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委托“挖礦”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無效后的損失承擔問題。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上海某公司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約定由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礦機托管、供電維護等服務,用于比特幣“挖礦”并獲取虛擬貨幣收益。后因供電不穩、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挖礦”停滯,上海某公司訴請賠償設備損失、電費及預期挖礦收益損失。北京某科技公司則抗辯案涉合同屬于“挖礦”委托合同,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從以上事實及國家監管政策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被國家列為淘汰類產業,相關委托、托管、服務等合同均因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或沒必要返還的折價補償,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應當認定,案涉委托“挖礦”合同無效,雙方對合同無效及損失發生均存在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
此外,“挖礦”活動高耗能、高碳排放,不符合“雙碳”目標與高質量發展要求,且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法律不予保護。從本案案情看,雙方明知“挖礦”行為的政策風險與違法性,仍簽訂委托合同,均存在過錯,故預期收益等損失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上海某公司要求賠償預期收益及違約金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并按過錯分擔損失,依據充分、合法合理。
上海某公司主張合同有效、要求賠償挖礦收益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周軍律師提醒,比特幣“挖礦”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活動,委托、托管、合作“挖礦”的合同一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預期收益、違約金等均無法得到支持,已投入的資金、設備損失通常由各方自行承擔。遇到“挖礦”合同效力、損失承擔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可再生加密貨幣挖礦。礦工挖掘地下以發現大金比特幣。環保加密貨幣。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