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從事審核的湯某系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未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不具有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核資格”
案件來源:毛偉、韶山市自然資源局資源行政管理:其他(資源)二審行政判決書 (2020)湘03行終125號
本文共1490字,閱讀大約需5分鐘。
01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20日,湖南的毛偉向當地鄉政府申請,將宅基地舊房全部拆除,再建新房。當地村委會、派出所均審核蓋章,但未獲得國土部門批準。
2018年2月5日、11月14日,因當地進行美麗鄉村建設,毛家三兄弟向鄉政府繳納自籌款3萬元。
2019年3月,毛偉未經批準在原宅基地上拆舊建新。
2019年3月12日,韶山市自然資源局向毛偉發出《接受調查通知書》。
02 行政處罰
后經調查取證等程序,2019年7月17日,韶山市自然資源局以毛偉未經批準在涉案地塊上建房的行為違法,對毛偉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毛偉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給韶山,限期十五日內拆除非法占用204㎡土地上新建的建(構)筑物。
毛偉對此不服,提起訴訟。
03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毛偉為了配合美麗鄉村建設對房屋進行修繕改造,但是在改造過程中,未依法辦理批準手續重建房屋,又超出原有宅基地的用地面積,被告韶山市自然資源局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毛偉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據此,判決:駁回原告毛偉訴訟請求。
04 二審爭辯
毛偉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有,負責案件審核的法規股股長湯某,系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且沒有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然而韶山市自然資源局辯稱,法治審核湯某資質問題屬實,但不影響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性。
![]()
05 二審說理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韶山市自然資源局程序違法,且違反處罰過當。
一、程序違法。一是涉案行政處罰涉及毛偉重大財產利益,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才能決定實施,但韶山市自然資源局未提交證據證實該事項。二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從事審核的湯某系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未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不具有對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資格。三是從本案調查取證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明顯超過法定處理期限,且韶山市自然資源局未提交延長期限批準文書等證據。故被上訴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二、實體處罰過當。本案中,上訴人毛偉為了配合美麗鄉村建設對房屋進行修繕改造,拆舊建新,已經過村民小組、村委會、派出所審核蓋章,雖未取得有權機關審批,也超出原有宅基地用地面積,但上訴人的建房申請已在審批中,有權機關至今未對上訴人申請作出是否同意決定。上訴人作為本村常住農業人口,且符合一戶一宅建房條件。上訴人在收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在已投入較大建房成本情況下,已按要求停止建設。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直接作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房屋的處罰決定,與立法目的不相符,也違法了行政比例原則,處罰明顯不當。
06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韶山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且明顯不當,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依照規定,判決:
一、撤銷一審行政判決;
二、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責令被上訴人韶山市自然資源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重新作出處理。
07 小結
(一)農村蓋房子的要求可真不少。希望早點厘清違建和應建的分界線。老百姓跑部門,難免會擔心“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可有些利益集團在村里私搭亂建當然也不行。
(二)法學考公仍是優勢專業。隨著各項行政法規對法律職業資格的要求逐漸落地,各個行政機關對于有證的法學人才需求會有增無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