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殺”最新解釋來了!明確因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解釋(二)》)及相關典型案例。該《解釋(二)》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了“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開門殺”是指車輛駕乘人員在未觀察車外情況下貿然開車門,導致與行人或其他車輛發(fā)生碰撞的危險交通行為。
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的保險公司以乘車人并非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為由,主張不應就乘車人的責任向受害人賠付。如果乘客那邊發(fā)生了“開門殺”,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和乘客各占50%責任,保險公司據此抗辯只承擔駕駛人那50%責任的賠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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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自網絡)
《解釋(二)》第二條正確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圍,在第一款明確,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法發(fā)布的具體案例顯示,董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某路段處停車,坐在副駕駛位的杜某下車開門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潘女士發(fā)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駕駛人董某和乘車人杜某負同等責任,潘女士不承擔責任。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潘女士訴至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請求董某、杜某和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2萬余元。保險公司辯稱,商業(yè)三者險應僅就駕駛人董某承擔的50%事故責任予以賠償。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駕駛人董某對于車輛行駛以及停車地點的選取具有控制權,其未在乘車人杜某開車門前盡到提醒義務,乘車人杜某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二者行為相結合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構成共同侵權。雖然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人及乘車人的責任予以分別認定,但對于電動自行車主潘女士而言,駕駛人及乘車人均為機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系一個整體。
法官表示,無論駕駛人及乘客的內部責任如何劃分,承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均應對機動車一方這一整體造成的損害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不受駕駛員及乘客內部責任分配的影響。
在保險公司先期墊付7萬余元的情況下,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再賠償潘女士32萬余元。
“開門殺”事故中,法律如何界定責任主體?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楊軼群律師對“法度law”表示,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最重要的意義不是確定駕駛人和乘客的責任承擔,而是明確了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明確了機動車所投保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無論駕駛人及乘客的內部責任如何劃分,承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均應對機動車一方這一整體造成的損害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不受駕駛員及乘客內部責任分配的影響。
其次,是關于“開門殺”的賠償類別。
“開門殺”的賠償類別和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一樣的。受害人可主張的賠償分為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失賠償兩大類,致殘或致死案件另有專項賠償,可一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身損害損失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騎車的情況下,財產損失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車載物品的損失等等。
第三,如果保險賠完還不足以覆蓋損失的,楊軼群表示,根據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簡單說,保險賠完,不足的部分,一般由駕駛人和乘客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駕駛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盡到了提示義務等等,則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不能區(qū)分,則駕駛人和乘客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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