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商報
貨主怎么也沒想到,一批本該發往湖北襄陽的萬元貨物,竟被司機拉到了青島。起因是司機認為裝貨太慢,導致他錯失另一單生意,損失不斷擴大,要求貨主賠償損失。物流公司則表示無法和司機溝通,建議貨主報警處理……這筆貨究竟何時能到客戶手中,至今仍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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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往襄陽的7萬元貨物被拉到青島
李女士在西安市長纓西路經營一家洗滌用品門店,日常主要給本地及外省客戶批發貨物。李女士介紹,今年五一節前,湖北襄陽一位客戶訂了7萬余元的貨物,要求盡快送達,她就微信聯系了認識的一位物流公司人員,希望找個司機師傅運貨。李女士說,4月29日,物流公司人員給她用微信發來一段標注為“運輸責任協議合同”的文字,注明了司機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約定運費為550元(卸完付),裝貨時間為4月29日。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看到,該“協議合同”未注明物流公司,備注為“本人僅作為雙方尋找貨源,尋找車輛,達成交易,本人不參與任何貨物運輸交易或運費支付相關事宜。”“運輸責任協議合同通過文字形式轉發給雙方,如有異議請及時聯系,同意回復‘同意’”。
李女士回憶,司機是4月29日下午1時許到裝車地點的,下午5時許完成裝車,“一般來說,貨物在第二天或第三天即可送到客戶手中,因不想打擾司機開車送貨,中途我也未聯系和催促司機。但一直到5月3日,客戶仍未收到貨物。”李女士說,“電話聯系司機后,司機稱因為我們裝貨慢,耽誤了他做生意并造成了損失,加上壓車費等,讓我們先支付他8500元的損失。還說已經將貨物拉到了青島,支付賠償后,他再給我們說地方,讓我們自行去把貨物取回來。”
貨主:未溝通擅自將貨物拉到青島不合理也難理解
“我聯系了物流公司人員,對方稱自己是中介,司機也不和他們好好溝通,建議我們去報警。”李女士很是無奈。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李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上看到,5月3日雙方溝通后,司機表示并未同意過物流公司發來的“協議”,并稱“現在貨就在我車上,今天不解決,我給你找個貨站落貨……那票貨3000,因為你這個裝貨時間過長,導致我沒有運輸成功,損失你也得補償給我,還有西安到青島的運費,你也得支付給我。”
“裝貨的時候司機提到裝貨慢的問題,但并未提到加價等問題,期間也沒有聯系過我和物流公司,便擅自將貨拉到了青島,讓我賠償他的損失,這不合理,也難以理解。”李女士表示。
司機:裝貨由下午1點等到6點導致另一單沒接上
5月6日下午,記者聯系到物流公司人員王女士,王女士表示,她和貨主李女士合作兩年,此前從未出現過這個問題,“貨主的貨物是拼車單,協議當時均發給了司機和貨主,運費和司機也談好了,裝車速度慢也溝通了,司機當時并未提出異議。”王女士說,她只負責調車,中間的事情由車主和貨主溝通,司機稱裝車裝晚了,讓貨主承擔壓車費以及另一單3000元的運輸費,但又拿不出憑證,也不好溝通,“我們也把司機相關信息提供給了貨主,建議她報案處理。”
司機則在電話中告訴記者,4月29日下午1點多他便來到裝貨地,聯系商家后一直等到兩點多才看到人,此時商戶還在清點貨物數量,他也明確表示自己還有其他訂單在等待,但一直等到下午4時許才開始裝貨,將近下午6時才裝完,這也導致他另一單3000元的、由西安到武漢的單子沒有接上,后續也再沒找到其他貨物,造成損失。直到5月3日,也沒人聯系他詢問貨物情況,溝通后也并不理解和尊重貨運司機的難處和辛苦……此外,司機表示,從未同意物流公司發來的協議,按照“運滿滿”平臺的規定,裝貨等候時間僅有2小時,也是貨主先違反了約定。
律師說法>>
裝貨速度不能成為擅自變更路線
并扣留貨物的正當理由
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朱長江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支付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具有諾成性,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本案中,微信協議形成的書面合同關系并不成立。物流公司向貨主發送協議文字,貨主回復“同意”,但司機師傅明確表示“從未同意過”,協議并非司機本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故缺乏承諾要件。但是,貨主與司機之間因實際履行行為成立了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司機實際接收并裝載貨物,在知曉目的地為湖北襄陽后開始運輸。這些客觀事實構成對運輸要約的默示承諾。司法實踐普遍認可,實際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因實際履行運輸義務而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系。
承運人的核心義務是將貨物安全運輸至約定目的地,無權單方變更路線或目的地。一方面,司機擅自變更路線、將貨物運至青島,構成典型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另一方面,該行為還構成侵權。司機扣留貨物,使貨主喪失對財產的支配和控制,侵犯了貨主的所有權。若造成貨物損毀或額外費用,同時構成侵權。
司機聲稱因“裝貨慢導致錯失另一單生意”,并將貨物拉至青島后要求支付賠償才告知位置。該行為超出普通違約范疇,構成對財產權的侵害;若導致重大損失或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裝貨速度爭議屬于履行糾紛,不能成為擅自變更路線并扣留貨物的正當理由。
司機關于錯失另一單生意的索賠
難以成立
司機索賠是否合理?朱長江認為,關于錯失另一單生意(3000元)的索賠,難以成立。第一,因果關系難以證明。司機需提供證據證明另一訂單真實存在、裝貨延誤與錯失訂單有直接因果關系、該3000元為凈收益,不能舉證則應承擔不利后果。第二,損失缺乏可預見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違約賠償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的損失。貨主無法預見司機同時有另一3000元訂單,該損失超出合理預期,不屬于可賠償范圍。第三,貨主是否存在違約或過錯有待查明。雙方未約定具體裝貨時限,裝貨時間屬于彈性事項,司機據此主張高額賠償合理性存疑。
此外,壓車費指因等待裝卸超出約定或行業慣例產生的額外費用。本案中:雙方未明確約定裝貨時限標準;司機所稱“運滿滿平臺規定2小時”未向貨主明示并成為合同內容;司機在裝貨過程中未明確提出加價或壓車費要求,直至5月3日才綜合索賠8500元。貨主未獲協商機會,司機擅自運走貨物,削弱了壓車費主張的合理性。
朱長江表示,物流公司僅提供調車服務、收取中介費用,未參與實際運輸,協議中明確備注不參與貨物運輸或運費支付。其法律地位為貨運中介人,一般不對司機與貨主之間的運輸合同糾紛承擔直接法律責任。糾紛發生后,物流公司建議報警并積極配合提供司機信息,符合中介人的通常處理方式,不承擔貨損或違約賠償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編輯 | 李 朵 李 湘
責編 | 韓 雪
主編 | 方 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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