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相關典型案例,無錫法院審理的李某與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為六個典型案例之一入選,為類案審判提供了參考。
![]()
![]()
![]()
基本案情
某日,張某與李某均在同一地點干活,午飯后,兩人均要去另一相同地點,張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順路搭載李某前往。因系飯后午間,張某駕駛中突然犯困,未來得及停靠,機動車撞到路邊樹木,導致李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單方事故,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賠償醫療費4.65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依法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張某駕駛機動車造成無償搭乘人李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因張某系無償搭載李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對損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綜合考慮事故成因、現有證據等因素,應依法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扣除張某已經支付的1.35萬元,最終判決: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向李某賠償2.37萬元(即4.65萬元×80%-1.35萬元)。
典型意義
民法典規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但同時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下的責任不能減輕。該條規定并未免除駕駛人的安全駕駛義務。實踐中,公安交管部門就事故作出的全責、主責等認定,通常是對事故中各方行為人的行為比較后作出,并不當然等同于確定駕駛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的過錯。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事故發生時間系飯后午間、發生原因系駕駛人突然犯困等因素,認定駕駛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適當減輕其責任,有助于弘揚友愛互助、綠色出行的社會風尚,同時也警示機動車駕駛人安全謹慎駕駛,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
一審:審判員 劉 琳
一審:書記員 秦詠慈(錫山法院)
二審:審判員 李 佳
一審:書記員 趙春燕(無錫中院)
媒體聚焦
CCTV-13《新聞直播間》欄目
用2分多鐘對該案進行了詳細報道
![]()
![]()
![]()
![]()
![]()
央視新聞、新華視點、
人民法院報、中國新聞網、
江蘇新聞等十余家權威媒體
也對該案進行了專題報道
并就相關新規釋法明理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PREVIOUS REVIEW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