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殺”事故,誰擔責?怎么賠?最高法明確了。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及相關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相關司法解釋將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
通俗來說,就是在發生“開門殺”時,保險公司不能只賠償司機方的責任,也應賠償因乘客導致的第三方損失。
北京卓浩律師事務所張建律師告訴貝殼財經記者,最高法以司法解釋統一尺度,有助于減少案件拖延,節約維權成本,讓糾紛更早從源頭解決。同時,有效警示了司機和乘客,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司機和乘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不是無限兜底,而是根據情形,司機和乘客仍需自掏腰包,這倒逼駕乘人員更加謹慎,從源頭減少‘開門殺’事件的發生。” 張建律師稱。
乘客“開門殺”引發事故 保險公司也要賠錢
什么是“開門殺”?這是城市常見、高發的一類交通事故,通常指車輛駕駛人或乘客貿然打開車門,導致行人或車輛來不及反應,撞上車門引發事故。值得注意的是,“開門殺”極易引發二次事故。
今年4月,山西大同就發生一起因“開門殺”引發的致命事故,最終致使一名男性因慣性倒地后,被過往車輛輾軋死亡,車上另一人傷勢也較為嚴重。
對于駕駛人而言,遭遇“開門殺”往往是飛來橫禍,輕則受傷,重則丟命,還要承受財產損失。而一旦乘客“賠不起”,就有可能拖垮一個家庭。此時,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5月6日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給出了明確答案。
案件中,乘車人杜某某打開車門下車時,車門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潘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駕駛人董某某、乘車人杜某某負同等責任,潘某某無責任。潘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保險公司辯稱,商業三者險應僅就駕駛人承擔的責任(即50%責任)予以賠償。
審理法院認為,雖然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人及乘車人的責任予以分別認定,但對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駕駛人及乘車人均為機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系一個整體。對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僅賠償駕駛人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結合潘某某提交的損失證據,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潘某某32萬余元,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杜某某、董某某連帶賠償。
乘客不在車險保障范圍爭議已久 司法解釋明確保險責任
長期以來,乘客“開門殺”引發交通事故中的保險賠付的核心爭議點在于:不在保險保障范圍內的乘客因“開門殺”導致第三者受損,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上述典型案例及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回應。
上海恒復律師事務所保險法黃丹律師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過往“開門殺”案件中,保險公司的常見拒賠邏輯為:主張乘客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項下的被保險人范疇,其開門行為系個人侵權,與被保險人無關;主張乘客下車開門的行為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使用被保險機動車”情形,因此,對應損失不屬于商業三者險的賠付范圍等。
澤良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陳海云律師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被保險人一般是車主或車主所允許的駕駛員。 保險公司的邏輯是,車險的被保險人并不包括乘客,所以不賠,但這樣的拒賠邏輯,不利于充分救濟事故受害人,也難以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畢竟乘客是個人,未必有賠付能力。
為了進一步厘清保險責任,最高法發布的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圍。其中,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新司法規定帶來哪些現實變化?陳海云律師認為,此次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確定,在“開門殺”情形下,保險公司不只承擔駕駛員的責任,還要承擔乘客的責任,確保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救治。當然,駕駛員也應對乘客進行充分提醒,避免發生“開門殺”事件,畢竟保險出險也會影響車險次年保費。
“這一司法解釋也讓老百姓更明白,當自己不幸成為‘開門殺’受害者時,可以要求駕駛員和乘客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陳海云律師稱。
黃丹總結了兩項核心規則:一是將駕駛人、乘客的責任統一歸入“機動車一方整體責任”,不再以主體身份割裂保險賠付范圍;二是將開關車門的行為明確認定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的組成部分。
“這些規則一方面為受害第三方直接向肇事車輛承保保險公司主張全額賠付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極大地簡化了受害人的索賠流程,避免其因駕駛人與乘客責任劃分、各方互相推諉而增加維權成本;另一方面,依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受害人的損失賠償更有保障,有效降低了因侵權人個人賠償能力不足導致的‘執行不能’風險。”黃丹律師進一步表示。
從地方法判例到統一解釋
乘客“開門殺”保險賠付不再“扯皮”
貝殼財經記者注意到,上述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并非首次劃定相關車險理賠規則,在此之前,多地法院在審理“開門殺”糾紛時,已判定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2025年10月,最高法發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就有“開門殺”案例。
辛某某駕駛機動車載客,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乘客陳某開門時未注意,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周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傷,車輛受損。
審理法院認為,對于受害人而言,機動車一方系一個整體,陳某與辛某某同屬機動車一方,陳某的責任也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其對乘客責任部分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今年年初,高郵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莊某靠邊臨時停車,徐某開車門時未確保安全,造成居某受傷,二人行為共同造成了損害后果。因此,某保險公司關于其對乘客責任部分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不能成立,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萬余元。
張建律師表示,可以看出,此類事故的核心爭議點在于保險公司認為商業三者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通常是駕駛人)的責任,乘客開門撞人屬于乘客個人過錯。法院在多起案件中一般認為,從受害人角度看,駕駛人和乘客都是機動車一方的組成部分,二者行為共同導致損害,保險公司不能切割賠付。
“新司法解釋的首要意義,是讓受害者獲賠更有保障,過去,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不一致,保險公司拒賠爭議不斷,受害人維權成本較高。現在最高法以司法解釋統一尺度,有助于讓糾紛更早從源頭解決。” 張建律師表示。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潘亦純 編輯 陳莉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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