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小區、商場里停車場的道閘及停車收費系統,是維護停車場管理秩序、規范停車收費的重要設施。然而,有不法分子私自售賣可非法破解、控制道閘,消除停車出入記錄的專用模塊與遙控器,幫助他人逃避停車繳費,從中非法牟利。2026年4月28日,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對售賣非法道閘控制設備的宋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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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生成 周蔚制作)
2025年9月,公安機關在日常 網絡巡查中發現,某二手網絡平臺上一家名為“道閘專業破解”的網店售賣各類道閘遙控模塊,部分模塊僅車鑰匙大小。此類設備可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操控小區、商場的停車場及公共停車場的道閘開合。發現線索后,公安機關迅速開展摸排調查,將網店店主宋某抓獲歸案。
到案后,宋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4年,宋某為方便自己在小區停車,網購了一款可非法控制道閘開合的開閘模塊,私自安裝后成功操控小區車庫道閘,實現自由出入。這讓處于失業狀態的宋某嗅到了“商機”,主動成為上游商家的代理商。
宋某從多家網絡店鋪批發道閘開閘模塊,依托自有二手平臺店鋪對外銷售。其店內售賣的多種道閘遙控器和控制模塊,可以控制小區、商場里停車場道閘的起降,無須停車場管理人員同意即可自由出入上述場所。
上海市寶山區市民李某是宋某的客戶。2025年5月,李某通過二手平臺聯系到宋某,想要購買可私自開啟小區道閘的設備。在提供小區道閘實拍照片后,宋某為其推薦了適配的道閘控制模塊,李某最終以300余元的價格購得設備。
隨后,李某按照宋某提供的安裝教程,趁小區保安執勤空檔,私自將破解模塊安裝在小區道閘設備上。安裝完成后,李某可通過遙控器隨意開啟道閘,自由進出小區車庫。公安機關調取該小區車庫出入記錄發現,李某駕車入場時,系統顯示“車牌未授權”,但出場時卻顯示“正常出場”,停車收費系統完全無法識別其違規入場行為。
經鑒定,宋某出售的道閘控制模塊和遙控器均具有“遙控道閘開啟”功能和切斷道閘上所安裝攝像頭主板電源“使停車收費系統出入記錄失效”的功能。
案件移送寶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辦案檢察官厘清案件事實和證據、精準定性宋某行為的性質。經查,停車系統屬于“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屬受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范疇。宋某售賣的非法道閘破解設備,具備非法控制道閘開合、破壞停車收費系統數據的功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中“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認定標準,宋某的行為已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
據宋某供述,其店鋪的客戶群體分為兩類:大多數是車主為了逃避小區、停車場的正常停車收費而購買設備;還有少量物業人員采購設備用于道閘加密調試,其所購設備實際具有加密功能,不消除車輛進出記錄。
針對宋某“部分客戶為物業人員,購買設備用于正規設備調試”的說辭,辦案檢察官謹慎審查,將具備“遙控開閘”和“消除停車出入記錄”雙重非法功能的設備,認定為“非法控制”的工具。
通過比對店鋪銷售記錄、收貨地址、上下游供貨數據等證據,檢察機關最終查實:2024年6月至2025年10月,宋某通過沈某、王某代發貨模式,向全國180余個收貨地址,銷售非法道閘控制設備200余套,非法獲利共計2萬余元。宋某提供專門用于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情節特別嚴重。4月28日,寶山區檢察院以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依法對宋某提起公訴。
同時,辦案檢察官發現上游供貨商沈某、王某售賣同類非法破解設備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訴此二人,目前沈某、王某已到案并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辦案檢察官張姝晨提醒,私自生產、售賣、購買、使用道閘破解、干擾設備,均屬于違法行為,存在多重法律風險。小區、停車場智能道閘及停車收費系統屬于法定的自動化計算機信息系統,未經授權私自使用破解設備侵入、控制系統,篡改、消除停車出入記錄,干擾收費系統正常運行,破壞公共管理秩序和智能設備安全,可能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等行為。如果行為人以逃避小區、停車場停車收費為目的,私自購買并使用道閘破解設備,無償占用停車服務、變相侵占經營性利益,屬于秘密侵占他人財產權益行為,可能涉嫌盜竊罪。
“上述行為情節較輕、未達刑事立案標準的,可能被處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或盜竊犯罪,依法承擔有期徒刑、罰金等刑事責任,同時還需補繳相關費用、賠償物業及停車場的經濟損失。”張姝晨說,希望廣大車主恪守法律底線,自覺遵守小區、商場停車管理規定,拒絕購買和使用各類破解、干擾智能設備的工具,維護安全、規范、有序的公共管理秩序。
法條鏈接
刑法第285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 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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