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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規范文旅市場秩序、守護游客合法權益,今年以來,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聯合網信、發改、商務、文旅、城管等部門,秉持“寵客”初心,聚焦“吃、住、行、游、購、娛”等旅游市場重點領域,持續強化合規指導和監督執法,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治理欺客宰客、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臨近2026年“五一”假期,泉州集中發布6起文旅市場秩序整治典型案例,警示經營者敬畏法律、誠信經營,共同營造安全有序、舒心放心的旅游消費環境。
案例1
鯉城區某餐飲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經鯉城區市場監管局查實,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設置發布了含有“榮獲閩南地區最具特色小吃金獎”“閩南老字號 榮獲中華名小吃、福建掌門人稱號”“泉州老字號”“榮獲中華名小吃”等內容的多幅廣告,但無法提供相關有效材料證明內容真實性,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2026年2月10日,鯉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給予罰款。
案例2
晉江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陳埭分公司價格欺詐案
2025年10月至12月期間,當事人在其網店中將“A房型”和“B房型”兩個房型分別標注劃線比較價“767元”和“817元”進行促銷,但未詳細說明價格信息。經查,上述房型實際銷售單價為90元至130元不等,從未以標注的“劃線價”成交過。當事人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6年3月3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3
泉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接受價格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材料案
2026年2月3日,鯉城區市場監管局在整治規范春節旅游住宿價格行為過程中,要求泉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按照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材料,但當事人提供了虛假材料,干擾、影響了行政執法進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2月3日,鯉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作出當場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
案例4
南安市豐州鎮某餐飲店未按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或者保管制度案
2026年2月11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在景區周邊開展春節前餐飲服務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已開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相關使用記錄,也未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經查,當事人曾于1月19日因相同違法行為已被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4月7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5
泉州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案
2025年8月,泉州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由員工林某某負責招徠,組織9名旅游者參加“昆明大理麗江5日游”,并向未取得旅游客運資質的麗江某某旅游車調派服務有限公司訂購該團用車服務。案發后,當事人已退還全部團款。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福建省旅游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2026年3月13日,泉州市文旅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福建省旅游條例》第六十二條、《旅游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及其業務直接負責人員林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
導游丁某某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6年1月12日至16日,導游丁某某在旅游帶團行程中,在車上向游客推薦兜售海苔夾心、黑米漿花生、片仔癀煥顏珍珠霜等商品。丁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2026年3月,晉江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并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對丁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豐澤2家酒店未履行價格承諾,被立案查處
近日
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查處2起
“五一”期間酒店未履行價格承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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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澤區某季酒店涉嫌價格違法案
近日,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線索,反映位于僑鄉體育館附近的某季酒店“五一”期間住宿房價漲幅較大,涉嫌價格違法。執法人員調取該酒店近三個月訂單及“五一”期間預訂訂單數據,經核算,該酒店“雙床房”近三個月均價為428.94元/晚,“五一”期間平臺預訂價格高達976元/晚。該酒店在“五一”期間住宿房價漲幅超承諾價,未履行其作出的價格承諾。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五)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的規定,豐澤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查處。
豐澤區某云酒店涉嫌價格違法案
近日,豐澤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線索,反映位于浦西萬達附近的某云酒店“五一”期間住宿房價漲幅較大,涉嫌價格違法。執法人員調取該酒店近三個月訂單及“五一”期間預訂訂單數據,經核算,該酒店“豪華大床房”近三個月均價為337.47元/晚,“五一”期間平臺預訂價格高達759元/晚。該酒店在“五一”期間住宿房價漲幅超承諾價,未履行其作出的價格承諾。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五)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的規定,豐澤區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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