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好的自駕行程被“縮水”
約定的景點也“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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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情況
預付的旅游款還能退嗎?
(△點擊觀看《都市報道60分》)
案情回顧
一次偶然的機會,自駕發燒友老楊在某網絡平臺結識了網友小呂。雙方約定,由小呂帶隊組織長途自駕旅行。雙方通過微信溝通確定了詳細的行程路線、出行時間及相關費用,共計2萬元。隨后,老楊通過微信向小呂支付了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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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就在準備啟程出發時,小呂卻突然告知,原定線路無法按計劃進行,大部分行程內容被迫取消,之前約定好的旅行安排無法兌現,雙方多次溝通無果,最終行程徹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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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楊要求小呂退還全部費用,但小呂一直拖延不退。無奈之下,老楊將對方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通過微信已就行程安排、費用標準等達成一致,原告老楊也依約支付了全部款項,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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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小呂在收取費用后未按照約定提供相應的自駕服務,構成違約,應當退還全部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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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通過網絡相約自駕出行時,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細核實組織者的相關信息,盡量提前明確行程細節。同時,要保存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明,一旦遇到擅自更改取消行程且拒不退款的情況,要及時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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