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九江多個縣市區、云南綠春縣等地相繼出臺政策或發出倡議,號召公職人員、黨員干部帶頭繳納物業費。有的地方甚至將繳納情況與個人考核、評優升職掛鉤。相關舉措大多戴著“顧全大局”“維護穩定”等“大帽子”,卻受到許多公職人員質疑,并在社會上引發討論。
顯然,地方政府的初衷是好的,是為了化解日益突出的物業費拖欠矛盾,但其思路與方法值得商榷。這不僅是對物業糾紛這一社會性“病癥”的一次誤診,更開出了一劑不僅不能“治病”、反而加劇“病情”的錯誤藥方。
當前在一些地方,物業費拖欠現象有所加劇是不爭的事實。據克而瑞物管發布的監測報告,全國物業服務企業(500強)平均收繳率已從2020年的93%跌至2025年的71%,2025年全年物業撤場項目達173個。但這背后的原因復雜,絕非簡單的“業主不愿交錢”可以概括。
多地12345熱線數據顯示,物業管理類投訴常年居高不下。中物智庫數據顯示,2025年住宅物業服務滿意度僅73.2分,創下近年新低。安保、保潔、綠化、維修等基礎服務的投訴率顯著上升,物業收支賬目不清更是備受業主詬病的焦點。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自然讓業主產生“花錢買氣受”的感覺,進而可能以拒繳物業費來尋求博弈。當然,也不排除少數業主純屬缺乏契約精神,企圖以賴賬的方式貪占便宜。
由此可見,物業費收繳難的主要矛盾方,往往并非業主,而是服務不到位的物業公司。政府如果忽略這一核心事實,簡單地將責任歸咎于業主“違約”,特別是“公職人員未能以身作則”,那就相當于一個醫生不問病情、不作檢查,胡亂診斷開藥。這樣的醫生不但看不好病,還會耽誤治療;這樣的施政行為,表面上是在拆解矛盾,實則是加深矛盾。
誤診之下開出的藥方,不僅治不好病,還會吃出新的病來。不辨實情即要求公職人員“帶頭”繳物業費,很可能形成“誤診”,繼而造成多重問題。
其一,不化解矛盾,反積壓風險。強行要求繳費,等于默認現有物業服務狀況的合理性,導致物業糾紛問題被掩蓋。業主的合理訴求未獲滿足,也就意味著不穩定因素沒有消除,只是暫時壓下來,成為“不定時炸彈”。
其二,制造新的不公與對立。公職人員因其身份特殊,在行政命令下不得不“帶頭”,這使得他們承受了額外的義務和壓力,難免產生抵觸情緒。同時,這也可能引發其他業主的負面觀感,損害政府公信力與干群關系。
其三,以行政命令代替法治,弱化社會的規則意識。本應通過平等協商及法律途徑解決的合同糾紛,卻被行政干預取代,不利于全社會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的培育。
拖欠物業費本質上是市場交易糾紛,核心在于業主與物業公司就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的爭議。既然是市場糾紛,解決途徑理應遵循市場規則與法治原則。要求公職人員“帶頭”繳費,屬于“葫蘆僧亂判葫蘆案”,是將行政權力延伸到了純粹的民事合同領域,構成明顯的權力越位。
這種治理操作是典型的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反映了個別領導干部政績觀念的偏差和執政能力的不足。這種領導干部,只顧追求表面上的“穩定”,而忽視水面下的暗流;面對問題不善于找出病根、標本兼治,而是主觀臆斷,以“權”服人。
那么,治理物業費拖欠難題,怎樣才是正確的做法?無非以下兩點:
首先,要深入調查研究,找到問題根源,再對癥下藥。基于前面的分析,除了個別情況,癥結多出在物業服務質量及賬目透明度上。那么,政府不妨將主要精力放在推動這兩方面的改善上。“實施物業服務質量提升行動”已寫入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當物業服務質量對得起價格、物業收支賬目經得起檢視,業主的繳費意愿自然會提升。
其次,應始終堅持市場和法治優先的原則。對于服務確實不達標又協商不成的糾紛,政府應支持業主依法維權,包括推動成立或改選業委會,及通過合法程序調整物業費乃至更換物業公司。對于服務無問題但惡意欠費的個案,則應支持物業公司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在此過程中,政府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和調解平臺,但不能越俎代庖。
面對基層治理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領導干部應加強學習研究,切實提高執政能力。既不能不作為,也要避免亂作為。既要解決老問題,也不能制造新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市場手段,而不是陷入“凡事靠行政命令”的路徑依賴。市場的歸市場,行政的歸行政,法律的歸法律,這才是基層治理應有的清醒與定力。
(作者系第一財經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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