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對堵門、斷路方式逼迫拆遷行為應依法履職查處
請求查處通過堵門斷路方式逼迫搬遷的違法行為,不能僅作為信訪事項批轉
(2019)最高法行申3036號
裁判要點
被訴區政府對當事人房屋所在區域進行征收拆遷,后因施工修路造成當事人無法正常通行。對此,當事人請求區政府查處通過堵門斷路方式逼迫其搬遷的違法行為,區政府對于該申請具有依法作出處理或予以回復的相應職責,而政府將該申請僅作為信訪事項批轉,程序不當。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303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中山街80號。
法定代表人:鄭清春,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封衛宏,陜西兢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祥林,男,漢族,住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
再審申請人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漢臺區政府)因被申請人王祥林訴其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陜行終15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漢臺區政府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第一,一審判決認定王祥林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所在區域施工修建道路行為,造成其無法正常通行,以此認定王祥林房屋所在區域項目道路施工行為和拆遷有關聯,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根據漢中市委、市政府文件,漢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漢中興漢新區管委會履行管理職責,漢臺區政府只是負責具體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不存在對全部征收項目負責的事實依據。第二,漢臺區政府沒有具體的職責對王祥林的查處申請作出處理決定。第三,漢臺區政府不作為事實不成立。漢臺區政府在收到王祥林的查處申請后,已經及時進行了分類處理,并按照信訪程序進行交辦,履行了法定程序的審查和處理義務。第四,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王祥林房屋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原審法院將集體土地批文下發后組織實施行為等同為國有土地征收行為,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錯誤。再審請求:撤銷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7行初2號行政判決;撤銷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陜行終156號行政判決;提審或發回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祥林在漢中市漢臺區老君鎮四聯村擁有宅基地及房屋,漢臺區政府于2015年對該區域進行征收拆遷,與王祥林就拆遷問題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王祥林房屋所在區域因施工修建道路,其主張造成無法正常通行、在外租房居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王祥林據此提出案涉申請,請求漢臺區政府依法查處通過堵門斷路方式逼迫搬遷的違法行為,并責令恢復其道路出行方便和賠償損失。同時,漢臺區政府提交的漢辦發〔2012〕19號《關于印發<漢中興元漢文化國家旅游休閑度假區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中關于“興元漢文化度假區規劃范圍內,涉及集體土地的征收、拆遷、安置、補償、上訪等工作由漢臺區政府和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等規定,也對漢臺區政府針對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予以了相應規定。據此,漢臺區政府對于王祥林的案涉申請具有依法作出處理或予以回復的相應職責。
本案中,對于王祥林向漢臺區政府提出的案涉申請,漢臺區政府簽收后批轉給漢臺區信訪局辦理,漢臺區信訪局受理后轉老君鎮政府處理。王祥林的查處申請系要求漢臺區政府對有關單位通過堵門斷路方式違法逼迫其搬遷的行為作出回復及處理,而漢臺區政府將該申請僅作為信訪事項批轉,程序不當。據此,一審判決確認漢臺區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行為違法結果正確,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漢臺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劉 平
審判員 李緯華
審判員 夏建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孫 陽
書記員 馮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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