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南京和句容之間的九連尖是一條網紅徒步線路,一年四季都吸引很多戶外愛好者。然而這條線路的強度并不低,近年來多次出過事故。揚子晚報曾報道,一名女孩2024年6月9日參加九連尖徒步團意外身亡。記者近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女孩家屬事后將組織方起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組織方未盡到安全保障及救助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女孩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自身應負主要責任,最后判決被告承擔3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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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途中不適下撤,領隊沒有陪同
據揚子晚報此前報道(江蘇九連尖突發!一女孩中暑身亡),2024年6月9日是端午假期第二天,很多戶外運動愛好者到九連尖徒步登山。當天氣溫超過30度,山上悶熱。一位驢友下午2點半左右開始爬山,在九連尖第一尖入口大約200米處看到女孩任某云倒在地上,周圍有同伴。他曾告訴記者:“我到的時候,她已經暈倒在那里,聽說是要下山的,應該是先中暑了,下山還撞到別人,有兩個人拉了她一把。她在那邊躺了很久,有人幫她物理降溫,并且撥打了110。120急救人員先趕到,然后消防也到了,給她掛了氧氣,做了心肺復蘇,但是好像晚了。”
任某云的家人事后將組織這次徒步活動的上海某某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松江區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在2025年12月公布了此案的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上海某某公司在網上發布2024年6月9日進行“穿越春色九連尖”徒步活動的信息,對目的地、行程介紹、集合時間、費用、報名方式等事項進行了說明。行程介紹部分載明“徒步距離11公里、累計爬升650米、活動強度一星、風景指數四星”;隊員要求“身體健康、吃苦耐勞、意志堅強……”
該公司在活動報名須知中列有免責聲明,聲稱“戶外活動屬于相約出行,活動安全第一,活動中個人如有意外,組織者只負責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組織者及領隊不承擔任何責任”。
任某云報名參加了上述活動,并于2024年6月8日轉賬支付了139元的報名費,6月9日中午12點乘坐旅行社大巴到達景點。
該徒步團設有三名領隊:主領隊劉某威(持有初級山地戶外指導員證書),副領隊李某、尹某森(沒有戶外指導員證書)。領隊加隊員共52人。
據被告陳述,大約下午1點左右,任某云因身體不適提出返回,同時決定返回的還有團隊里約八人。被告的三名領隊未陪同返回的隊員,繼續帶團前進。其后任某云被人發現倒地,經搶救無效身亡。醫院臨床死亡診斷為猝死。
團員按要求報名并付費,與被告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
任某云的家人指控被告作為旅行社,對該一日游線路的規劃不合理、未盡到告知義務,在旅行活動開展過程中沒有做到必要、充分的安全保障和監管措施,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發現和施救,導致任某云因未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兩原告因任某云之死產生各項損失共計1,934,725.23元,要求被告承擔50%的責任。
上海某某公司辯稱,此次活動屬于非營利性,他們僅是活動信息發布者和協調者,收取成本費,內容為戶外徒步運動,不是旅游活動,不應苛以過重的安全保障義務,且被告已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在徒步活動未結束時,任某云等數名參加者主動要求提前下撤,并回絕陪同,任某云猝死過程中被告和領隊均無法提供救助。
法院認為,被告系組織案涉戶外活動的旅游經營者,應對涉案旅游項目的旅游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任某云等近50人根據活動貼的要求報名并支付報名費,參加了本次活動,與被告形成了旅游服務合同關系。
被告作為旅游經營者,應確保隨行隊員的安全并對身體不適人員給予及時照顧,應當在任某云參團旅游發生突發狀況時,提供及時、正確、全面的救援。然而事發當天,被告的領隊在得知任某云因身體不適要后撤且無同伴的情況下,讓其獨自返回,導致其在突發狀況時無法得到及時救助,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及救助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因任某云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自身應負主要責任,被告上海某某公司承擔30%責任。法院最后判決,上海某某公司賠償原告577,014.60元。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宋世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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