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某公司保安林某上班期間私自飲酒,脫崗后醉駕摩托車搭載妻子匡某駛離廠區,途中撞上路沿發生事故,造成林某、匡某死亡。其女兒小林認為,涉事公司存在管理失職,放任林某工作時間飲酒,且未制止其駕駛摩托車離崗,應承擔其父母死亡的侵權責任,遂起訴該公司索賠157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4月30日,福建閩侯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駁回小林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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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判決書顯示,2021年2月20日,林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保安員崗位工作。2024年2月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至2028年1月7日。
2025年2月4日15時17分許,林某醉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后座乘員匡某),途經某路段時未確保安全駕駛,碰撞路右側路沿,造成當事人林某當場死亡,匡某受傷送醫院于2月13日搶救無效死亡。同年3月11日,閩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應負本事故全部責任,匡某不負本事故責任。
另查明,林某發生事故時,系其上班期間。2021年10月27日,林某與某公司簽訂《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書》;2021年10月28日,林某簽署《騎乘摩托車、電動車安全須知》;2023年9月11日,林某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須知》上簽名、捺印。
法院認為,本案中,林某在上班期間私自飲酒,未向用人單位報備,中途脫離崗位,且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并搭載其配偶匡某,離開廠區,碰撞右側路沿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在林某離崗后,發生地點未在上班廠區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林某應當對自己的飲酒、酒駕行為及后果承擔責任,而其飲酒及酒駕,均不屬于工作期間的職務行為,也不在用人單位的合理管理職責范圍內,更不在任何一家正常公司的規章制度管控范圍內。
某公司并未實施任何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侵權行為,亦不存在與損害結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且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已盡告知林某安全生產、安全駕駛、不得脫崗辦私事的責任,林某亦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須知》《騎乘摩托車、電動車安全須知》上簽名。因此,某公司對林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侵權行為及管理上的過錯。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應負本事故全部責任,匡某不負本事故責任,因此,匡某的死亡與某公司不存在因果關系。綜上,對于小林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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