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南京中院審理的“泰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泰興市某麗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申請司法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案——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時,應當對協議作全面審查”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6-11-2-556-001
關鍵詞:民事 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案件 司法確認 全面審查 不予確認
入庫日期:2026.04.30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4日,經泰州市生態環境局指定,泰州市泰興生態環境局與泰興市某麗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麗農業公司)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載明:1.生態環境損害事實。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間,某麗農業公司接受泰興市某豐污泥處置有限公司污泥,直接拋灑或填埋在黃橋鎮某地塊,未采取防流失、防揚散、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了損害,某麗農業公司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認定。根據評估機構2022年出具的《江蘇省泰州市泰興市黃橋鎮某目標地塊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該地塊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合計人民幣834382.4元(幣種下同)。3.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承擔、履行方式和期限。按照上述損害事實和《環境損害評估咨詢意見》,經雙方磋商,某麗農業公司同意以貨幣賠償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付生態環境損害費用83430元。該款項于2023年11月20日前匯至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
2024年1月12日,泰州市生態環境局、某麗農業公司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確認申請,請求確認協議書的效力,并提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磋商會議記錄及簽到表、評估報告為證。
南京中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4)蘇01民特22號民事裁定,駁回申請人泰州市生態環境局、某麗農業公司司法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申請。該裁定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案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書是否應予司法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2020年修正)第二十條規定:“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確認協議有效……”根據上述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是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磋商的產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但是,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協議中當事人可依法、自愿處分自身權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是為了解決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問題,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人民法院不能僅就達成協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作形式審查,還應當從協議就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認定是否清楚、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是否充分、賠償責任分擔是否恰當等方面作全面審查。經審查無法判斷協議是否實現了生態環境修復目的,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申請。
本案中,南京中院對案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書作全面審查后認為,協議書存在如下問題:1.對生態環境損害的事實認定不清。協議書對案涉污泥的來源、成分以及傾倒、填埋的數量,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權人等事實,均未作出明確認定;相關證據主要是申請人制作的告知書、磋商會議記錄等,缺乏其他證據印證。2.對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缺乏可靠依據,評估報告對污染物同源性未作分析,對案涉傾倒、填埋污泥行為與環境所受損害之間的原因力大小未作認定,不能作為認定案涉損害賠償數額的可靠依據。3.某麗農業公司承擔的責任份額是否恰當,無法評判。
綜上,南京中院認為,盡管申請人雙方已就案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但鑒于存在上述問題,無法判斷協議是否實現了生態環境修復目的,是否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故裁定駁回確認申請。
裁判要旨
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經磋商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協議,雙方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不能僅就達成協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作形式審查,還應當從協議就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認定是否清楚、約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充分、賠償責任分擔是否恰當等方面作全面審查,經審查無法判斷協議是否實現了生態環境修復目的,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申請。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20條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1民特22號民事裁定(2024年4月10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