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權(含探礦權、采礦權)作為礦業企業的核心經營資質,一旦被行政機關吊銷,將直接導致企業勘查、開采活動全面終止,面臨巨額經濟損失,甚至喪失后續礦業權申請資格。實踐中,部分企業因對吊銷礦權的法定情形不了解、忽視合規義務,或面對吊銷決定不知如何合法抗辯,陷入“被動追責、維權無門”的困境。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深耕礦業權政企糾紛領域20余年,專注處理礦權吊銷、確權、補償等相關案件,其董國女等律師結合千余件實務案例,結合2024年新《礦產資源法》、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及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系統梳理了行政機關吊銷礦權的法定情形、核心認定標準,以及企業可落地的抗辯策略,為企業防范吊銷風險、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專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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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師團隊一致認為,行政機關吊銷礦權屬于重大行政處罰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情形、法定程序、過罰相當”三大原則,無明確法律依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吊銷決定均屬違法,企業可依法主張撤銷。結合2024年新《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楹庭律師明確了行政機關吊銷礦權(探礦權、采礦權)的六大法定情形,覆蓋勘查、開采全流程,也是企業合規防控的核心重點。
一是違法勘查、開采且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是實踐中最常見的吊銷情形,具體分為兩類:對于探礦權,超出登記的勘查區域勘查、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勘查,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對于采礦權,超出登記的開采區域開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采礦許可證。楹庭路永強律師補充說明,此處的“情節嚴重”并非行政機關隨意認定,需結合違法持續時間、違法范圍、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程度、是否多次違規等因素綜合判斷,如長期越界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才會觸發吊銷處罰,輕微違規通常以罰款、責令整改為主,這與2024年新《礦產資源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
二是未履行實質性勘查或開采義務的情形。根據2024年新《礦產資源法》及相關規定,探礦權人需按照經批準的勘查方案開展勘查作業,采礦權人需按照經批準的開采方案作業,若未按方案執行,或采取不合理開采順序、方法,導致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未達國家標準,拒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行政機關可吊銷其礦權許可證。此外,探礦權人未開展實質性勘查、僅囤積礦權,或采礦權人長期閑置礦山,經責令整改仍不履行義務的,也屬于此類吊銷情形。楹庭董國女律師結合實務案例指出,實踐中部分企業誤以為“拿到礦權即可長期閑置”,忽視實質性作業義務,最終被行政機關吊銷礦權,此類案例占礦權吊銷案件的30%以上,需重點警惕。
三是未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且逾期不改的情形。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礦業權出讓價款、采礦權使用費等法定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原發證機關可吊銷其采礦許可證。楹庭律師強調,此類情形的核心是“逾期不改”,若企業因資金困難無法按期繳納,可在限期內主動向行政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分期繳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避免觸發吊銷處罰,這也是企業防范此類風險的關鍵細節。
四是不履行生態修復、資料匯交等法定義務的情形。2024年新《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采礦權人需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未按批準的生態修復方案執行,拒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采礦許可證;同時,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未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報送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情節嚴重的,也可能面臨礦權吊銷處罰,若故意報送虛假儲量報告,情節嚴重的,還將被收回礦業權。此外,勘查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清理勘查區域、恢復地表植被,拒不改正且造成嚴重環境影響的,也可能觸發吊銷情形。
五是礦權被依法關閉后拒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根據自然資源部相關通知及《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礦山因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公共利益、產業政策等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關閉并公告的,采礦權人需在30日內申請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且經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原登記管理機關可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楹庭律師提醒,此類情形多伴隨政策調整或合規整改要求,企業需及時配合行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避免因程序違規被吊銷礦權。
六是其他法定情形,包括礦業權人被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違反礦產資源應急處置規定拒不改正且情節嚴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吊銷礦權的情形。如《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明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礦山企業,可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其中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開辦的礦山企業吊銷采礦許可證,需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保處罰程序的嚴謹性。
針對上述吊銷情形,楹庭律師結合實務經驗,總結了四大可落地的抗辯策略,也是其代理多起礦權吊銷案件勝訴的核心經驗,幫助企業最大限度規避吊銷風險、撤銷違法處罰。
第一,抗辯“吊銷情形不成立”,聚焦“情節嚴重”的認定瑕疵。楹庭路永強律師指出,多數礦權吊銷案件的核心爭議的是“情節嚴重”的認定的合理性,企業可重點舉證自身違規行為輕微、未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環境影響,且已主動整改、消除違法后果,主張行政機關“過罰相當”原則適用錯誤。例如,企業雖存在輕微越界開采,但及時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未造成礦產資源破壞,行政機關直接吊銷礦權的,企業可抗辯該處罰超出法定幅度,結合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請求法院撤銷吊銷決定。同時,若企業不存在法定吊銷情形,如被錯誤認定為“未履行勘查義務”,可提交勘查日志、資金投入憑證、儲量報告等證據,證明自身已履行法定義務,反駁行政機關的處罰依據。
第二,抗辯“處罰程序違法”,直擊程序漏洞撤銷吊銷決定。行政機關吊銷礦權需履行“立案、調查、告知、聽證、作出處罰、送達”等完整法定程序,未履行聽證程序、未告知企業陳述申辯權利、調查取證程序違法(如證據不足、取證主體不適格),均屬于程序違法,企業可據此主張吊銷決定無效。楹庭董國女律師結合其代理的某煤礦吊銷案指出,該案中行政機關作出吊銷采礦許可證決定前,未告知企業聽證權利,也未充分調查核實企業的整改情況,楹庭律師協助企業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最終法院撤銷了該吊銷決定,幫助企業保住了采礦權。此外,若行政機關超越職權作出吊銷決定,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吊銷應由省級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企業也可據此抗辯。
第三,以“積極整改、彌補損失”為由,請求變更處罰方式。若企業確實存在違規行為,但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或已主動采取整改措施、彌補礦產資源損失、完成生態修復,可在行政復議或訴訟中,請求行政機關或法院將“吊銷礦權”變更為“罰款、責令整改”等較輕處罰。楹庭律師強調,此類抗辯的關鍵是提交完整的整改證據,如整改方案、整改驗收報告、生態修復證明等,證明自身已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具備繼續持有礦權的合規條件,同時結合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中“兼顧企業合法權益與礦產資源保護”的裁判原則,爭取更有利的處理結果。
第四,主張“行政機關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推翻處罰依據。企業可全面核查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及相關證據,重點查找事實認定錯誤,如將他人的違法行為歸責于自身、違規范圍認定錯誤、礦產資源破壞程度評估不當等,同時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例如,行政機關以“未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為由吊銷礦權,但企業已按要求完成生態修復并通過驗收,可提交驗收報告、第三方檢測報告等證據,主張行政機關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撤銷吊銷決定。此外,若行政機關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與上位法沖突,企業可主張該依據無效,進而抗辯吊銷決定的合法性。
最后,楹庭律師特別提醒企業,防范礦權吊銷風險,遠比事后抗辯更重要。企業應建立常態化合規審查機制,嚴格按照礦權登記要求開展勘查、開采作業,按時繳納相關費用,履行生態修復、資料匯交等法定義務,留存完整的合規證據;若收到行政機關的整改通知、處罰告知書,需及時委托專業礦業權律師介入,分析違規情形,制定整改方案,避免因忽視程序、拖延整改觸發吊銷處罰。若已被作出吊銷礦權決定,需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避免錯過維權時效,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
綜上,行政機關吊銷礦權必須嚴格遵循法定情形與程序,企業面對吊銷風險或處罰決定,無需盲目妥協,可結合楹庭律師總結的抗辯策略,精準查找處罰瑕疵、提交有效證據,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同時,企業需強化合規意識,從源頭防范違規行為,才能牢牢守住礦權這一核心資產,實現礦業項目的合法有序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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