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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楊莉/攝影,圖源自《光影與紀實》,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胡適《澄衷學堂日記》所記普通法司法程序公例六則之公例1. 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凡人對於法律皆平等)
這一條不僅是訴訟法上的一個規則,也是一項憲法規則,更是世界范圍內最流行的一句法律格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門楣上端也刻著這句話的更簡潔表達:Equal Justice under Law(“法律之下的平等正義”)。胡適的翻譯稍嫌繞口,不如后來的通常譯文明快暢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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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是許多國家憲法以及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對國人而言也屬于稀松平常的認識。不過,想象處在光緒三十二年的少年胡適,耳聞目睹那個時代中國衙門司法的狀況,這種法律之前人皆平等究竟意味著什么?他兒時便熟讀舊小說,想必對其中一些涉及衙門審案的故事爛熟于心。例如,《水滸傳》第八回中的審判,林沖遭高俅陷害,被押解到開封府審理。私下里“當案孔目”孫定與滕府尹的對話:
(孫定)稟道:“此事果是屈了林沖,只可周全他。”
府尹道:“他做下這般罪!高太尉批‘仰定罪’,定要問他手執利刃,故入節堂,殺害本官,怎周全得他?”
孫定道:“這南衙開封府,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家的。”
府尹道:“胡說!”
孫定道:“誰不知高太尉當權,倚勢豪強,更兼他府里無般不做。但有人小小觸犯,便發來開封府,要殺便殺,要剮便剮,卻不是他家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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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紅樓夢》第四回,那位門子發現賈雨村對“護官符”竟茫然無知,大為吃驚:
門子道:“這還了得!連這個不知,怎能作得長遠!如今凡作地方官者,皆有一個私單,上面寫的是本省最有權有勢,極富極貴的大鄉紳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時觸犯了這樣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連性命還保不成呢!所以綽號叫作`護官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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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各種謠諺、筆記、戲劇里關于官衙司法的評價,充斥著腐敗、不公和不信任。日本學者編輯的一本關于中國古代諺語的書中有涉及訴訟的專門一節,八條諺語是:
1)官斷不如鄉斷;2)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3)十場訴訟九場和;4)十場人命案九場奸;5)氣死不告狀,餓死不當當;6)一字入公門,九牛拔不出;7)打死人,要抵命,哄死人,不抵命;8)千金不死,百金不刑。
都足以表明,對于中國而言,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更廣泛的司法正義,真正是兩千年來最無從企及的一個夢想。
當然,即便是在今天,這種平等的實現也還有太多的障礙。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說到法律面前的平等,人們通常只是想到法律對待弱勢者與強勢者應當平等對待,很少人會意識到平等原則實際上涉及到在空間與時間兩個維度上法律的平等適用,涉及到在一國之內如何讓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對于法律解釋上遵循同樣的規則,也包括時間意義上,讓今天的法官與昨天的法官遵循同一準則。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司法決策中法律與政治、道德等考量的分離,需要司法官群體對法律知識與法律推理技術的共享,需要復雜的技術設計與程序安排。普通法國家通過上訴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判決以及嚴格的遵循先例準則——當然也包括在情勢變異的情況下嚴格控制的推翻先例,從而提供了法律面前平等的堅實屏障。
反觀吾國……
節選自作者:“程序正義六準則:胡適《澄衷日記》一則的法治意蘊解讀”,原載《臺灣人權學刊》,第八卷第一期(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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