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承包了26年的土地,一份已經生效卻遲遲未能完全履行的勝訴判決,一段長達506天失去自由的特殊經歷,以及數份在特殊環境下簽署的爭議文件…… 這一切,構成了新疆麥蓋提縣農民張維林近三十年人生的大部分內容。從昔日的“致富帶頭人”到如今的維權上訪戶,他的故事不僅是個體命運的沉浮,更是基層治理、合同精神與司法權威在現實碰撞中的一個深刻樣本。
昔日“開荒英雄”,今陷權益泥潭
時間回到1984年,不到20歲的張維林來到新疆麥蓋提縣務農。憑借吃苦耐勞,他于1996年被當地塑造成“農民第一個自富帶頭人”。同年,他與當時的麥蓋提縣食品公司(國有性質,后改制為民健食品公司)鄭重簽訂了四份土地承包合同,開墾2000余畝荒地,期限最長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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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的二十余年里,張維林投入全部身家:平地、挖渠、打井、架電,硬是將寸草不生的鹽堿地改造成高產農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 張維林認為,自己的投入和經營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土地突遭“易主”,勝訴判決成一紙空文
2015年底,食品公司一紙“統一管理”的決定打破了平靜。公司要求將所有土地、水源收歸基地場長統一調配。2016年,在張維林足額繳納承包費后,公司單方面將土地分解轉包給他人,甚至被指通過偽造簽名將其投資的電力設施過戶到公司名下。
多次協商無果,張維林于2017年提起訴訟。麥蓋提縣人民法院及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決((2017)新3127民初93號、(2017)新31民終697號等),明確認定食品公司單方解約構成違約,判令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并支付違約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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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本是一起清晰的合同糾紛,但判決生效后,食品公司并未主動履行。張維林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卻陷入停滯。更令人費解的是,執行法院在明知自然資源局后來確認“土地從未被政府清退”的情況下,曾以“土地已被清退”為由終結執行。
506天失去自由:“教培”還是“脅迫”?
案件的急劇轉折發生在判決生效后的2018年。張維林稱,2018年1月27日,他被食品公司經理張浩繼等人從住處帶走,先后被關押在“麥蓋提縣第二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和“麥蓋提縣戒毒康復中心”,直至2019年6月16日,長達506天。
在失去自由期間,他被迫寫下多份《承諾書》、《保證書》和一份新的《土地承包協議》,核心內容均為“自愿”放棄原有土地、電力設施權益,承認土地清退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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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疑點在于:
機構合法性:2025年,麥蓋提縣人民政府在信息公開答復中明確:“麥蓋提縣戒毒康復中心”在編委、民政、市監部門均無登記,系不存在的虛構機構。而社區證明、證人證言等材料卻顯示張維林確在此處被“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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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簽約:張維林主張,所有文件均是在被脅迫、以換取自由為目的簽署,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院認定分歧:一審、二審及再審法院(如(2020)新3127民初18號、(2020)新31民終720號)均認為視頻中未顯示肢體脅迫,故對撤銷協議的主張不予支持。然而,簽約日期與恢復自由之日完全重合這一細節,以及長達506天完全喪失人身自由的大背景,似乎難以用“完全自愿”來簡單解釋。
專家論證:協議可撤銷,限制自由涉嫌犯罪
面對復雜的法律關系,張維林委托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等法學專家組成的團隊進行了論證。2024年11月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書》明確指出:
一、二審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執行不作為等問題。
案涉《承諾書》《土地承包協議》等材料,系張維林在人身自由被剝奪、遭受脅迫下簽署,符合法定撤銷情形。
相關人員將張維林非法拘禁506天的行為,已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同時建議,當事人應優先主張被拘禁期間的土地收益損失,并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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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環訴訟與“閉環式”不作為
此后,張維林的維權之路陷入“連環訴訟”與多個部門相互推諉的泥潭:
民事反復敗訴:2023年,在調解協議基礎上簽訂新承包合同后,食品公司又起訴張維林拖欠承包費。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并判張維林支付欠款及違約金((2024)新3127民初1547號)。但在執行環節,法院試圖強制其退出土地時,張維林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最終認定“退出土地”不屬于生效判決內容,異議成立,避免了直接清場。
刑事控告被拒:張維林就非法拘禁向公安機關報案,得到的答復是“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檢察院審查后也維持了不立案決定。
行政答復“不存在”:在申請信息公開時,縣政府答復稱“戒毒康復中心”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不存在,并定性其506天經歷為“在法治學校開展培訓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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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既往不咎”:麥蓋提縣紀委監委證實,被舉報人張浩繼因違規領取福利等已被處分,但認定其不存在張維林所控的嚴重違法問題。
結語:合同、自由與正義的底線
張維林的案件,早已超出了一起普通民事合同糾紛的范疇。它觸及了現代法治的三大核心命題:合同是否必須信守?人身自由豈容非法剝奪?生效判決何以淪為空文?
根據《國家賠償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張維林已就此提出申請。
目前,年過六旬的張維林仍在堅持申訴和控告。他的身后,是無數雙關注著這片土地的眼睛。我們期待,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都能得到尊重,每一份生效判決都能得到執行,每一段“失去自由”的經歷都能經得起法律與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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