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這一中央重要文件中,明確提出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將向待遇較低群體傾斜,這也為即將于5月啟動的本年度養老金調整工作釋放了明確信號:2026年我國養老金將繼續保持調整態勢。
若2026年養老金繼續調整,繳費年限(即通常所稱工齡)為15年與40年的退休人員,在調整后的待遇差距具體是多少?本文所討論的工齡,指的是退休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由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相加構成,也就是參保人員累計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長總和。當前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月份累計計算,例如累計繳費180個月,折算后即為180÷12=15年。那么,繳費年限15年與40年的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調整中是否確實存在待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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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核心激勵原則,無論在基礎養老金待遇核算環節,還是在年度養老金調整環節,繳費年限15年與40年的退休人員均存在明確待遇差距,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看養老金待遇核算環節:
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總額=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各項計算公式如下:
基礎養老金=退休當年養老金計發基數×(1+個人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由退休當年養老金計發基數、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指數、過渡系數等參數計算得出。
由此可見,在基礎養老金計算中,累計繳費年限為直接影響參數;在過渡性養老金計算中,視同繳費年限為直接影響參數;而在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中,累計繳費年限通過影響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對最終待遇產生間接影響,因此累計繳費年限直接決定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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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對基礎養老金部分進行測算:假設兩名退休人員在同一地區辦理退休,退休當年當地養老金計發基數均為10000元,個人平均繳費指數均為0.6,對比工齡15年和40年的基礎養老金
待遇:
工齡15年:10000×(1+0.6)÷2×15×1%=1200元;
工齡40年:10000×(1+0.6)÷2×40×1%=3200元。
測算結果顯示,在其他條件完全一致的前提下,工齡相差40-15=25年,僅基礎養老金部分的待遇差距就達到3200-1200=2000元。
其次看年度養老金調整環節:
我國當前養老金調整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其中定額調整體現公平原則,同一統籌地區內所有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享受相同的調整額度,因此工齡15年與40年的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部分不存在差異;適當傾斜調整是針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等特殊群體額外增加調整額度,與繳費年限長短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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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掛鉤調整部分與繳費年限長短、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因此繳費年限不同、養老金水平不同的退休人員,在掛鉤調整部分會存在明確的待遇差距。
本文參考2025年遼寧省養老金掛鉤調整辦法進行測算:遼寧省繳費年限掛鉤調整規則為,累計繳費年限15年及以內部分,對應調整額度為9元,折算后年均調整額度約0.6元/年;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按0.9元/年增加調整額度,該規則體現了對長繳費人員的政策傾斜。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比例為0.3%。
現選取兩名退休人員進行對比:一名為繳費年限15年、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為1500元的退休人員,另一名為繳費年限40年、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為4500元的退休人員,測算二人掛鉤調整增加的額度如下:
繳費年限15年:繳費年限掛鉤9元 + 養老金掛鉤1500×0.3% = 13.5元;
繳費年限40年:繳費年限掛鉤9元 + 超過15年部分(40-15)×0.9元/年 + 養老金掛鉤4500×0.3% = 9+22.5+13.5=45元。
測算結果顯示,繳費年限相差40-15=25年,調整前養老金水平相差4500-1500=3000元,二人在掛鉤調整部分的增加額度相差45-13.5=31.5元。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不同退休人員的繳費情況、個人待遇存在差異,具體差距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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