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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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對人民法院凍結到期債權裁定和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書提出異議,該凍結是否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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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根據該規定精神,凍結債權的裁定,具有限制次債務人向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作用,并非對次債務人本身的責任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如果法院通知次債務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次債務人提出異議的,其效果是阻卻對次債務人本身責任財產的強制執行,并不當然產生解除凍結的效力,次債務人仍應當受凍結裁定約束。申請執行人在次債務人提出異議后,應當及時提起代位權訴訟,解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如果申請執行人長期怠于提起代位權訴訟,或者現有證據表明所謂到期債權確實不存在的,執行法院也可以依法解除凍結措施。
咨詢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雒軍軍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向國慧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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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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