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閔行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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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結報酬1.5萬到15萬元,征信好就能辦,月供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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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無本萬利的“購車返租”模式先后吸引到全國各地220多名被害人,非法募集資金9700余萬元。對于市民張先生而言,曾經他以為觸手可及的“財富密碼”,卻讓他一步步踏入了犯罪分子精心編織的陷阱,最終背上近500萬元的巨額債務。
近日,經閔行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單位上海某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罰金;被告人史某某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被告人夏某某、李某、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至二年二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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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結報酬最高15萬元”
是餡餅還是“噩夢”?
上班族張先生在兼職微信群看到一則高薪招聘信息,聲稱只需幫忙辦理貸款購車,便可輕松日入過萬,且所有月供由公司負責。“天上掉餡餅了?”這是張先生的第一反應。“日結1.5萬元”“最高15萬元”“月供不用還”,在仔細確認過后,他抱著試一試的心態,聯系了發布人。
很快,他被拉進了一個微信群。群里一個自稱為陳某某的客服熱情介紹了“購車返租”模式:
1
以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款項用于購買其公司的新能源車
2
將車租給公司運營
3
公司承諾全額承擔所有月供,并額外一次性支付1.5萬至2.3萬元的車輛“殘值費”作為相關報酬
在簡單詢問了張先生的社保繳納情況和征信記錄后,對方熱情地邀請他線下來公司詳談。
見面后,陳某某再次確認了張先生的貸款資質,并給出了兩個收益選擇:
延遲取車:5年后可取回車輛,每月僅能獲得部分利潤
無需提車:車輛殘值費一次性結清,單部車殘值15000-23000元不等
“銀行貸款本息的月供都由我們歸還,不需要您還一分錢。”此外,陳某某又向張先生介紹了一位專門幫助其進行貸款的中介夏某某。
被高額回報沖昏頭腦的張先生,隨即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在多家銀行辦理了3筆貸款,共計55萬元。貸款到賬后,張先生立即將錢轉給了夏某某指定的賬戶,并與某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公司”)分別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一份車輛租賃合同。當天,張先生便拿到了共計6萬元“殘值費”。
嘗到甜頭的張先生覺得自己找到了賺錢的捷徑。此后短短數月,他又接連簽署多份合同,累計拿到近40萬元傭金。2024年1月,在對方“買10輛車以上收益更高”的誘惑下,張先生甚至辦理了360萬元的房屋抵押貸款,簽下18輛車的購車、租賃合同。
就在他夢想財富滾雪球時,現實給了他沉重一擊。2024年9月,對方開始拖欠銀行月供,聯系時總以各種理由推脫,直至徹底失聯。張先生這才驚醒,自己背負的近500萬元貸款,全部成了無法擺脫的巨額債務,所謂的“購車返租”,從一開始就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張先生立刻前去當地派出所報警,警方隨即立案偵查。
抽絲剝繭
精準認定案件性質
從“日進斗金”的美夢到債臺高筑的噩夢,張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經過偵查機關初步調查發現,一個涉及到全國200多名被害人的犯罪團伙逐漸浮出水面。
2025年2月20日,閔行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對史某某等人批準逮捕。面對這起披著“購車返租”外衣的新型金融犯罪,擺在檢察官面前的第一個難題是:這究竟是一起普通的經濟糾紛,還是一起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又該如何定性?
檢察機關沒有止步于表面證據,而是圍繞案件定性、資金流向、犯罪模式三大核心難題,全面梳理證據、深挖犯罪真相。承辦檢察官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第一時間與公安偵查人員召開案件研討會,多次派員引導偵查,明確取證方向,深挖資金流向。同時,全面調取上百名被害人相關材料,客觀收集涉案公司負責人、業務員證言及微信聊天記錄、手機截圖等書證,充實補強證據體系,構建完整證據鏈。
經查,上海某電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史某某,早在2021年嘗試車貸返租模式,購買了部分車輛用于運營,初期尚能真實購車、按時還款。2022年底,由于公司發展遇到瓶頸,資金鏈瀕臨斷裂,以史某某為首的公司管理層,在明知公司持續虧損、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拋棄真實經營邏輯,將“購車返租”變成純粹的集資工具。
史某某雇傭中介在各大兼職群、朋友圈廣泛發布“無需還款、白拿高傭”的廣告,精準吸引像張先生這樣有良好征信、渴望快錢的群體。客戶以購車、消費等各種名義貸出的款項,一到賬便立即轉入涉案公司賬戶。
“表面上簽訂購車、返租兩份合同,承諾代為償還月供、支付殘值傭金,實則大部分資金并未用于購車,而是被用于填補公司虧損、支付中介提成、償還舊債,形成了一個典型的‘龐氏騙局’。”承辦檢察官表示,涉案公司向投資人承諾公司每個月幫投資人歸還銀行本息,五年后可以選擇拿車,或者提前拿車子殘值傭金。從投資人獲利的角度看,其拿到的一次性的傭金為其收益,每月由某電公司承諾的歸還銀行貸款視為承諾保本,且對于投資人來說,還有一輛車作為保障,本質上是一種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至于是否真實購車,公司和客戶都‘心照不宣’——客戶只關心傭金,公司只關心資金。所謂的貸款買車、返租等只是募集資金的手段。”
在案件辦理階段,由于資金流向廣、被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辦案團隊牽頭召開多輪會商,全面調取上百名投資人提供的相關合同、轉賬記錄,業務員記錄的相關臺賬,以及涉案公司及史某某等人的資金流水,最終準確認定某電公司總體吸收金額9700余萬元,造成被害人損失6400余萬元。
守護“錢袋子”
斬斷黑產全鏈條
在案件定性基本明確后,檢察官面臨的下一個問題是:某電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如何精準認定犯罪鏈條上各被告人的責任?
經過深入調查,檢察官認為本案中的行為主要以某電公司的名義對外宣傳并簽訂購車合同,投資人是基于對某電公司還款實力和實體業務的信任才進行投資。公司除了募集資金外也有其他正常經營業務,并非專門為實施犯罪而成立,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在此過程中,史某某等人雖也利用關聯公司簽訂合同,資金在關聯公司間流動,但主體部分系某電公司,故認定系某電公司單位犯罪。而主犯史某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明知公司資不抵債、模式不可持續的情況下,仍夸大公司還款能力,隱瞞大部分資金并未實際購車的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其個人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更令檢察官警惕的是,這個案件中不僅有史某某這樣的主謀,還有一條完整的犯罪鏈條↓↓↓
銷售中介
通過微信群、朋友圈發布廣告招攬客戶
助貸中介
對接銀行,幫客戶操作辦理貸款
詐騙核心
所謂的貸款買車、返租等只是募集資金的手段
被告人李某、陳某某作為銷售中介,通過微信群、朋友圈發布“征信良好、貸款購車、不用還款、當場拿錢”的廣告招攬客戶;夏某某作為助貸中介,專門負責對接銀行,幫客戶操作辦理貸款。
集資詐騙黑灰產業鏈環環相扣、罪名交織,如何才能穿透復雜迷霧,實現精準打擊、不枉不縱?檢察機關秉持全鏈條打擊思路,以“層層拆解、精準畫像”的方式,對前端銷售、助貸中介、詐騙核心等各環節涉案人員一體追責,真正做到“上下游一起打、前后端一起抓”。
“銷售中介和助貸中介并非該公司員工,不拿基本工資,只對于其經手的客戶獲取相應傭金,都為犯罪活動的實施提供了幫助,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官認為,李某、陳某某、夏某某三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要因不實際掌握資金,對于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的情況不知情,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認定集資詐騙罪。
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始終將追贓挽損、維護群眾權益放在首位。一方面暢通被害人溝通渠道,耐心解答因貸款引發的民事訴訟疑問,做好釋法說理;另一方面全面清查涉案資產,梳理資金流向,全力追繳贓款贓物,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
2025年10月28日,閔行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近日,鑒于幾名被告人主動退還部分贓款,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上海某電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夏某某、李某、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前述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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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強調
和一般非吸投資人損失的是自有資金相比,本案模式是讓投資人背負了銀行貸款,以后面臨的是歸還貸款和利息、被銀行追債,甚至可能會被列為失信人等更為嚴重后果,因此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從看似合法的“購車返租”,到赤裸裸的集資詐騙,這起案件再次警示,凡是“零成本、高回報、無需擔責”的投資,都極有可能是精心包裝的陷阱。檢察機關將持續筑牢金融安全防線,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集資犯罪,守護好群眾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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