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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孫萌
在民間借貸中,有這樣一種“操作”:明明借了1000萬,到手第二天就得先掏出120萬當“利息”——這種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俗稱 “砍頭息”,看似“約定俗成”,實則可能暗藏陷阱。
近日,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陰月審結一起標的額達千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正是這種情況。面對這種“先付利息”的操作,法院的判決給出了清晰的答案:這筆提前支付的利息,不能計入借款本金。
B公司因周轉資金和經營需要,向A公司借款1000萬元,雙方約定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A公司按約轉賬1000萬元,但放款次日,B公司即向A公司支付了120萬元“利息”。此后,B公司未能按約償還剩余款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1000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借款本金究竟是1000萬元,還是應認定為880萬元? 后續利息應以哪一數額為基數進行計算?
二道法院經審理后認為:B公司在放款次日即支付120萬元,此時其尚未實際使用該筆資金,不能認定為正常履行利息支付義務。該行為雖使出借人A公司提前收回利息,卻違背了借款合同的實質特征,變相減少了借款人B公司實際獲得的資金,損害了B公司的合法利益。為體現合同公平原則,該筆120萬元應從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認定本案實際借款本金為880萬元。
基于上述本金認定,B公司后續應付利息,應以880萬元為基數,按照約定的年利率12%計算。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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