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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圈觀察局,最新觀察: ?
5月8日,深交所管理部向重慶智飛生物及相關當事人下發創業板監管函〔2026〕第 68 號。監管函指出,智飛生物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涉及追溯調整與年度報告更正的公告》中,對 2020 年度至 2025 年第三季度會計期間涉及的部分財務報表及附注數據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并追溯調整。
具體調整事項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服務費收入確認不準確;二是未考慮期后退貨對相關年度報表的影響;三是調整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相關科目。
深交所認為,智飛生物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和第 5.1.1 條的規定。同時,公司董事長蔣仁生、總裁蔣凌峰、財務總監李振敬的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和第 5.1.2 條的規定。
服務費收入確認不準,直接關系到收入在財務報表中的反映時間。如果服務費被提前確認,相關年度的營收數據會被高估;如果滯后確認,則恰恰相反。無論哪種情況,投資者所看到的公司盈利軌跡都是失真的。
期后退貨未加考慮的后果更為直觀。2025年,智飛生物因疫苗猶豫加劇、接種意愿下降,預估退貨沖減收入達8.42億元。如果在2020年至2024年間的定期報告中未充分估算期后退貨的影響,相關年度的營收和利潤數據就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分。
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科目調整,涉及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過程。這類科目雖不直接影響凈利潤,卻會干擾投資者對公司現金流質量的判斷。智飛生物在2025年實現了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51.67億元、同比增長222.33%的大幅轉正,但這一改善主要來自代理產品貨款支付大幅減少和銷售回款較多,而非經營根本好轉。
此次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在交易所紀律處分體系中屬于相對溫和的監管措施,主要功能是提醒公司及責任人注意問題、及時整改,不直接涉及罰款或市場禁入等處罰性手段。《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屬于信息披露基本原則條款,第5.1.1條和第5.1.2條屬于信息披露一般義務條款,公司及責任人違反的是信息披露的基礎性要求而非特定專項規則。
截至目前,深交所及相關監管部門暫未就智飛生物的會計差錯事項進行立案調查或啟動紀律處分程序的公開披露。但監管函并非終點。從過往案例來看,會計差錯更正若涉及金額重大、影響廣泛,后續監管仍有可能啟動紀律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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