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徐某應邀參加賴某婚禮,無償幫忙開車接親。婚禮前一晚,徐某在賴某家打牌沒有休息,次日接完新娘后到車上休息。中午婚禮舉行,徐某與陳某等多人一同飲酒。后賴某等人發現徐某狀態不好,隨即撥打120送醫救治,徐某于5天后不治身亡。
事發后,徐某父母將新郎賴某及共飲人陳某等3人起訴至法院,索賠43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東蕉嶺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酌定賴某承擔6%的責任,判決其賠償12.7萬余元,扣除已墊付1.7萬元,應賠償11萬余元。陳某等3名共飲人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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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男子幫忙接親前熬夜,飲酒后呼吸心跳驟停
法院認定,徐某應賴某邀請參加其2024年12月5日舉行的婚禮,并臨時幫忙開車接親。因接親時間在當天凌晨4點多,徐某在婚禮前一天晚上就在賴某家中打牌未休息,直到接新娘的時間再出發。接完新娘后約9點多,徐某才在車上休息。
當天中午婚禮正式舉行,徐某先是到其他桌就坐,后開席前又到伴郎伴娘桌就坐,與鄧某、徐某某等人同桌。酒席即將結束時,徐某同桌的部分人先行離開,陳某等人亦從其他桌過來,徐某與鄧某等四五人繼續喝酒。當天約13時50分,賴某亦來到徐某桌,徐某還站起來與大家一起喝酒。
13時53分,徐某坐在椅子上,低垂著腦袋,賴某在短暫離開后再次回到徐某桌聊天;13時57分,徐某先是伏在桌子上后又坐在凳子上低垂著頭,其間有嘔吐現象,賴某等人查看徐某情況并觀察、照顧他。后賴某等人發現徐某狀態不好,便撥打120救治。
14時16分,某醫院醫務人員到達現場對徐某進行處理并送醫,經初步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心臟停搏復蘇成功、氣管內異物、窒息。當天18時29分,徐某轉院到梅州市某醫院救治,診斷為:吸入性肺炎、急性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腦病、氣管內異物等,建議繼續住院治療。2024年12月9日,徐某病情危重,預后極差,家屬要求出院。2024年12月10日,徐某在家中死亡,死因為肺炎。
一審判新郎賠償12.7萬,3名共飲人不擔責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徐某經賴某邀請參加婚宴并無償為賴某開車接親,雙方形成無償幫工關系。徐某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賴某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明知自己要開車接送新娘親友等還飲酒過量,因飲酒造成的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賴某作為婚宴的邀請方,對組織他人飲酒、提供酒水可能發生的損害應當有預見能力,負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同時徐某又為其開車接親,其對徐某更要盡到審慎的安全防范和監督義務,而本案中無證據顯示賴某有提醒監督徐某不能飲酒開車接親或休息時不能飲酒過度,且在婚宴即將結束、大部分賓客都離席時,而徐某等人留下喝酒時賴某也未及時勸阻,故賴某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由賴某承擔6%的責任,其余責任由徐某自行承擔。陳某、徐某某、鄧某作為共飲人,無證據證明其存在勸酒、灌酒等行為,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經法院核定,徐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為212萬余元。因賴某已墊付1.7萬元,故賴某仍應賠償11萬余元。綜上,法院判決:賴某賠償徐某父母11028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張尋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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