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辦案機關往往是各級監委,政治性強。坐在被控告職務犯罪被告人位置上的,也基本上都是手握過大小權力的領導。案件存在一定的問題,甚至很大的問題,對于昔日的領導們來說,開庭如何表現?
案件出現了一定的問題,無外乎三種情況:一種是基礎事實出現了問題,存在虛假成分;一種是定性出現了問題,在事實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將不構成犯罪的事實認定為涉嫌犯罪;最后一種是程序問題,出現了超期留置、非法拘禁、非法取證等很大的程序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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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庭審,也被看做是審查工作的衍生。監察機關的政治性極強。即便開庭時當事人被開除黨籍等,但也不能當庭表現得“離經叛道”以至于激發監察機關的“追擊欲”。當庭也會有監委派員旁聽,主要觀察當事人庭審的態度以及是否翻供。職務犯罪案件,監委顯然在意被告人庭審表現,庭審表現也往往和結果一定程度掛鉤。
或許有人認為,監委都已經移送法辦了,當庭的態度再怎么差,表現再怎么不堪,也沒什么好失去的,案件出現了重大問題,“對著干就完了”。顯然,這種想法和做法既不能最大化利用庭審可能帶來的良好溝通、合理反饋的程序紅利,也讓原本就不想為錯案擔責的主審法官更難“施以援手”;也會因極端的態度觸怒監委,尤其是在他們手上還有其他犯罪線索或者被告家人等涉案人員未被移送的情況下,造成現實危險。
據筆者觀察,越是職級高、手握重權過的領導,越能“拎得清”,即便到了法庭,也能夠鎮定自若、處理得體。不需要辯護人過多輔導,就能夠呈現較為合理的庭審狀態;越是此前職級不高,甚至沒有公職身份,因共同犯罪或行賄被留置后法辦的人員,越需要辯護人多操心,大力輔導后仍可能在庭審中狀況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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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些留職期間經歷過于“慘烈““怨憤”極大的當事人來說,并不容易。庭前輔導即便被告人已經表態不會,也要多加強調。
例如,筆者經歷過一個受賄案的被告人,案件中最大一筆受賄數額他陳述并未收受,通過反復尋找證據,筆者也找到了沒有收錢的一系列間接證據還原真相。該被告陳述,留職期間辦案人員以其女兒安危威脅,看到女兒身穿留置服裝后他作出了虛假陳述。開庭前,筆者多次提醒他作出客觀陳述即可,不需要人身攻擊。他也反復陳諾,一定配合。就在開庭計入進入最后一個辯論環節后,公訴人說出一些對被告的“法庭教育”較為刺耳的言語后,他有些被激怒,無法自持,當場冷笑。公訴人當場嚇止,不可避免引發一定的口角。此時,作為辯護人,還是要保持冷靜,替當事人解釋并非譏笑、冷笑、攻擊司法人員本人。向法庭保證不再出現類似情形。當事人也跟進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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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筆者經歷的另外一起被控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等多罪案件的被告人,庭審之前表現尚可。該案原本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經取得了最大一筆貪污數額不起訴的良好辯護效果。結果庭審進入辯護階段、自我陳述階段,當事人開始情緒突然高漲,有些“忘形”。說出的話語讓人震驚,甚至是筆者庭前輔導再三告誡不能犯的錯誤。被深深“刺痛”地辦案機關就在隔壁通過庭審內線聽審,庭后協調檢察機關移送了未被公訴的貪污數額中的60%到法院《追加起訴》。對于那些監委手上還有線索、監委將線索移送給公安尚未法辦的當事人來說,還要以為前車之覆,后車之鑒。
依法治國是黨中央提出的基本治國方略,在于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職務犯罪的法庭,既有講政治的一面,更有講法治的另一面。案件存在問題,說出具體是什么問題的場合就是法庭。放棄庭審并不明智。徹底放棄辯護,更不意味著能換來理想刑期。被指出的案件問題越多,能取得理想刑期的概率越大。
一是如果案件事實存在問題,用證據說話。關于是否翻供、如何翻供,此前筆者在2025年11月3日頭條號上發表的《僅有行受賄雙方口供,翻供后法院就不能定罪了嗎?》一文進行了詳細剖析。歸納下來,當庭應對的原則就是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沒有任何證明事實不存在的客觀證據及線索、沒有任何被刑訊或非法取證的線索,謹慎翻供。
二是如果案件定性有問題,辯護人負責定性爭議。這類案件顯然并不需要翻供。事實還是“供認不諱”,但是否構成犯罪,爭議性極大,原本就是法律適用問題。這類案件,被告負責態度良好,辯護人負責不構成犯罪的法律適用辯護意見。
三是程序問題,辯護人以拿出證據線索為前提主導,被告人配合。職務犯罪的態度原本就是客觀且可觀的量刑價值。如果僅是辦案人員談話口氣不好、該給的通知書沒有寄出等程序瑕疵,沒有必要付出態度代價(過分糾結、情緒性表達,容易被判定態度不好),換來毫無收益的指出程序問題。有價值的程序問題需要配合非法證據排除,例如超過期限的留置、用非法手段獲取了虛假供述等情況。這類問題可以由辯護人主導,被告人配合,并且辯方有證據線索,而不是一味停留在口頭陳述。
四是對確實涉嫌犯罪的事實,當庭表態認罪認罰,“挨打立正”態度誠懇。職務犯罪往往涉及的事實多起,并非沒起事實都有問題。犯罪事實確實存在的,在法庭積極且誠懇的表態,既能彰顯之所以在其他事實上辯駁確實事出有因、問題嚴重,在各方看來仍能保有“好態度”。
總之,被告人平靜的表達,即便被開除黨籍或從未有過黨籍,但庭審監督方的價值觀(或信仰)必須重視且尊重。尤其是自身原本就處于被審判的弱勢地位,更不應該隨意挑戰他人信仰類底層價值觀,保持分寸感和得體庭審狀態,也是自救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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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本文由刑事辯護律師丁慧敏結合實務案例撰寫。
丁慧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漢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學術任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論壇學術委員;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衛生法學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
學術成果:協助張明楷教授整理法學暢銷書《刑法的私塾》;在《環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人民檢察》等核心期刊/ 權威報刊發表法學論文多篇。
執業專長: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專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辦理,曾辦理廳局級干部受賄、貪污等職務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賄案件多起,均實現數額核減、量刑遠低于量刑建議的良好辯護效果;成功辦理內幕交易、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經濟犯罪案件多起,斬獲無罪、罪輕等優質辯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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