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邢寶華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雙彪1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回答香港經濟導報記者提問時表示,檢察機關將深刻把握和領會《生態環境法典》關于檢察公益訴訟的一系列新要求,結合司法解釋規定,聚焦涉及耕地保護的生態環境問題,持續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效能,更好服務美麗中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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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雙彪(本刊記者邢寶華攝影)
5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關于辦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并答記者提問。本次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一級巡視員呂坤良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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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一級巡視員呂坤良(本刊記者邢寶華攝影)
在發布會現場,香港經濟導報記者向與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雙彪提問: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制度,《規定》第十條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又作了專門規定,請問對此有何考慮?
對此,余雙彪回應本刊記者稱,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護領域的生動實踐和原創性成果。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加強公益訴訟”。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條款,是落實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
余雙彪解釋稱,雖然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責,但在司法解釋中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作出專門規定,就是要進一步強調和發揮公益訴訟制度在推動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促進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方面的職能作用。
余雙彪指出,耕地保護往往涉及到生態環境保護。今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生態環境法典》第1075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0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給國家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余雙彪強調,檢察機關將深刻把握和領會《生態環境法典》關于檢察公益訴訟的一系列新要求,結合司法解釋規定,聚焦涉及耕地保護的生態環境問題,持續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效能,更好服務美麗中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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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會現場(本刊記者邢寶華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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