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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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異議之訴及公司實務中,經常會有,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為逃避出資責任,在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中捏造虛假出資事實、偽造出資證據的情形。
那么,股東在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中捏造虛假出資事實,是否構成虛假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打擊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案例《陳某、甘某訴甲公司等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中明確:
股東被人民法院裁定追加為被執行人后,為逃避未足額出資的責任、阻礙執行,在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中,通過循環轉賬、偽造銀行流水、虛假填報公示信息等方式捏造虛假出資事實,虛構已履行出資義務的假象,依據該虛構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屬于虛假訴訟。
本案焦點問題為,乙公司股東陳某、甘某在被裁定追加為被執行人后,提起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陳某在訴訟中捏造虛假出資事實,其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本案中,乙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股東陳某、甘某等認繳出資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因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以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經申請執行人甲公司申請,執行法院于2022年10月裁定追加陳某、甘某等股東為被執行人,由各股東在未繳足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陳某(認繳328萬元)、甘某(認繳72萬元)不服該裁定,于2022年12月提起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
訴訟過程中,陳某為證明自己已履行出資義務,提供銀行轉賬記錄,聲稱其于2023年1月向乙公司匯款300萬元。乙公司隨后自行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填報該出資信息,并修改公司章程備案,試圖佐證虛假出資事實。法院依職權調取賬戶流水后查明,陳某通過與案外人陳某華循環轉賬的方式,制造“陳某→乙公司→陳某華→陳某”的資金閉環,虛構300萬元出資流水,實際僅出資100萬元用于清償乙公司債務,其余200萬元出資系捏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通過偽造證據、單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實,以執行異議之訴妨礙依法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本案中,陳某在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中,為逃避未足額出資的責任,伙同他人通過循環轉賬制造虛假出資流水、虛假填報公示信息,向法院作虛假陳述,捏造已履行出資義務的基本事實,其行為符合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擾亂民事訴訟秩序。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甘某的訴訟請求,追加陳某為被執行人,在未繳足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同時對陳某處以5萬元罰款,并將其涉嫌虛假訴訟罪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周軍律師提醒,申請執行人遇到股東虛假出資、逃避執行的情形,可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追究股東的虛假訴訟責任。遇到追加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虛假訴訟認定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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