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龐正
通訊員 徐晨輝
近日,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法院對一起民事糾紛案進行宣判,80歲的陳某被判承擔60%責任,需賠償4萬余元。而在此前關于此事的刑事訴訟中,陳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這一切的起源是一場因懷疑出軌而引發的上門沖突。
2021年1月,時年45歲的楊某因懷疑丈夫與時年40歲的程某存在不正當關系,遂帶領其時年75歲的母親陳某等多名親屬,前往程某家中尋找丈夫。
雙方見面后發生口角,爭執過程中情緒失控發生沖突,陳某與程某扭打過程中,程某摔倒受傷。
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經鑒定,程某的傷情達到輕傷一級。
檢察院依法向下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實施傷害行為,是導致程某受傷的直接原因,其主觀上亦有傷害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綜合考慮到陳某自首、認罪認罰、年滿75周歲等情節,2023年,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時依法適用緩刑。
在刑事判決生效后,程某就自身受傷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陳某及此次沖突的發起者楊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作為直接實施毆打行為的責任人,應對程某的損傷承擔主要責任。楊某雖未直接實施打人行為,但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認定標準和證明要求不同,即使楊某未在刑事案件中承擔責任,不影響民事賠償責任的認定。楊某帶領多名親屬上門,為沖突的發生創造了條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相較于陳某的毆打行為,其過錯程度和原因力較小,應承擔次要責任。而程某本人,在與陳某發生口角時未能冷靜處理,主動參與扭打,對自身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三方過錯程度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作出民事判決:陳某作為毆打的主要實施人,承擔60%的賠償責任;楊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程某合計損失為76547.33元,被告人陳某承擔賠償45928.39元,楊某承擔賠償15309.46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提醒,在面對情感糾紛、家庭矛盾時,務必保持理性,切勿采取沖動、過激的方式解決問題。通過暴力手段發泄情緒、解決爭端,不僅可能導致他人人身損害,自身也將面臨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的雙重法律后果。
![]()
(來源:極目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