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審理鄭文燦涉收賄案,上月14日首度進入關鍵證人詰問,案情即出現大轉折!認罪坦承行賄的污點證人廖力廷,在法庭上對于“丟包”在鄭文燦官邸的500萬元性質為何?上午順著檢方指控的態度認為是賄款,也強調說鄭文燦事前主持的一項會議結論有滿足他們的需求,所以才會送錢給鄭文燦,廖的供詞若為真便構成行收賄的“對價關系”。
不料,鄭文燦的律師下午當庭提示一份桃園市府會議記錄,會議結論業者仍是要取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才可以開發,根本沒有滿足廖的需求,與供詞矛盾。后來被問到送的錢性質?廖力廷當庭一時語塞,改口說給鄭文燦的500萬元是政治獻金,由于污點證人翻供,鄭文燦遭檢指控收賄很可能出現大逆轉。
這場關鍵的證人詰問,焦點集中在被檢方列為污點證人的華亞科開發案業者廖力廷,廖出庭接受檢辯雙方詰問,他的供述不僅關系金流去向,更牽動整起案件最核心的法律結構,“塞”給鄭文燦的500萬元究竟屬于政治獻金,還是具有對價關系的賄款,以及雙方是否曾在特定時間與地點達成“給錢換幫忙”的合意。
用語改中性 行賄變送錢
庭訊一開始,檢察官即以“建立對價關系”為主軸,從500萬元交付的目的與背景切入,將證人供述導入既有起訴架構,直指500萬元是賄款,然而辯方反應迅速,鄭文燦的律師立即提出異議,指出證人當天未說是“行賄”,質疑檢方問題設計帶有結論性與引導性,審判長潘政宏審酌后裁定異議成立,檢方隨即將“行賄”改為“送錢”等中性用語繼續詰問。
隨著庭訊推進,攻防迅速轉入核心議題,也就是當天被廖氏父子帶進鄭文燦官邸的500萬元現金的性質,檢方主張,這一筆現金并非政治獻金,而是與政策作為存有對價關系的賄款,辯方律師則反駁,金錢交付本身并不當然構成犯罪,必須進一步證明是否存在具體請托與回報,也就是說雙方是否在交付前或當下形成明確行收賄合意。
由于廖力廷在偵查供述多次變動,最初廖曾多次表示這筆款項為“政治獻金”,但在調查官提示“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構成要件后,供述出現轉折,改稱涉及對價關系,檢方據此建構起訴事實,認定雙方存在行收賄的對價關系;辯方則抓住這一轉折,質疑供述變動是否受偵查過程影響,甚至涉及認知被引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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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點證人翻供,讓鄭文燦案出現重大逆轉。(臺媒)
見會議記錄 廖力廷語塞
審判長潘政宏見狀立即進行補充訊問指出,政治獻金是不求回報送給政治人物供政治活動用,而賄款則是送錢請政治人物辦事,廖力廷隨后說,當時認為送錢給政治人物就是政治獻金,審判長問:“所以在你認知中送給鄭文燦的錢是政治獻金嗎?”廖答:“對,我當時都認為是政治獻金。”
鄭文燦的律師立即追問廖力廷,在偵查中講了7次政治獻金,最后改口是對價(賄款)的轉折,廖表示,當時認知中的政治獻金是給政治人物、政務官金錢,當時不懂政治獻金的意義,只是覺得有送錢進去就是政治獻金,是調查官有說《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他才了解原來那個是賄賂而改口,律師再問是否當時不得不配合才這樣說?廖表示:“應該不是這樣子。”
鄭文燦稱在廖氏父子在官邸丟包送錢隔日,才知對方送的是錢。
檢方起訴則認定,鄭文燦于2017年9月7日,主持“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會議”,并做出有利業者的決議,業者隨后決定送錢,辯方則當庭提示會議記錄,指出該次決議仍須依市地重劃程序辦理,并未放寬法定條件,開發仍須取得百分之百的地主同意。完全打臉檢察官所說,因為滿足廖家的需求,才會送500萬元給鄭文燦的起訴論點。廖力廷后來也一臉茫然,一時語塞,改稱500萬元是政治獻金。
給錢換決策 未對價合意
辯方進一步指出,華亞科開發案原本存在多種方案,包括由政府主導的公辦重劃與由業者主導的自辦重劃,其中后者即須取得全部地主同意,會議記錄所呈現的,是維持既有制度與程序,并未出現突破性或例外性處理,換言之,若無政策松動,則難以支持“給錢換決策”的對價。
在辯方提示文件后,廖力廷的供述再次出現變化,相較于上午稱會議結論“符合需求”,他在下午詰問時竟改口表示,“依照結論沒有符合我們的需求”,此一轉變,等同推翻檢方用以建立“政策回報”的重要事實基礎,也使整體對價關系的論述遭到撼動。
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佑齊指出,鄭文燦案給臺灣司法的啟示,不只是單一政治人物的清白或責任,而是重大貪污案件應如何避免“供述中心主義”。檢方當然可以運用污點證人突破案情,但不能讓起訴架構過度寄托在一名或少數證人的主觀說法上。尤其證人本身有減刑、免責或切割責任的利害誘因時,更應建立足夠客觀證據鏈,讓案件即使面對翻供,也不至于瞬間失去支撐。
同樣地,辯方也不能只把翻供當成政治勝利。若客觀證據足以證明金錢交付、職務關聯與利益交換,即使證人改口,法院仍可能依其他證據認定犯罪。翻供只是動搖證人信用性的起點,不是審判的終點。
污點證人翻供,真正的法律啟示不是“檢方一定辦錯”或“被告一定脫罪”,而是要定一個人的罪,不能靠脆弱的單一供述;人民要相信反貪腐,也不能只靠戲劇性的爆料。貪污案件最需要的,是經得起交互詰問、前后檢驗與客觀補強的證據鏈。鄭文燦案最后如何判決,仍應交由法院依證據認定;但它已提醒我們,污點證人可以打開貪腐黑箱,卻不能成為取代證據的萬能鑰匙。
來源:綜合兩岸媒體報道,本文由“郭茂辰海峽傳真”公眾號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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