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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455號
發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455號
違法行為人趙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新壘頭鎮xxxxxxxxx號,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無違法經歷。
現查明:2025年01月15日10時27分許,趙x駕駛xxxxxx7號電動自行車,沿歧銀線243公里100米范家莊村南東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邢x百貨商店西側時,因躲避由東xx行駛羅xx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撞到前方行人程xx,造成程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趙x駕車逃逸,羅xx駕車逃逸。經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集體研究:趙x和羅xx共同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辛集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程xx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x粉碎性骨折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趙x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羅xx涉嫌交通事故逃逸。
以上事實有違法人員趙x的陳述和辯解,現場勘查,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對趙x罰款貳仟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北銀行辛集支行繳納罰款貳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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