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吃飯遇到食品異物,是不少消費者都煩心的事,面對消費者1千元的索賠,商家果斷拒絕法院會如何認定呢?近日,成都中院公布了一起消費者糾紛。
2025年7月30日,市民馬先生在一飯店購買了一份14.4元的中式套餐,用餐時卻發現食物中有一根橡皮筋,瞬間沒了胃口。他當即向店員反映并拍照、錄像存證。
事發后,經營該飯店的某餐飲管理公司雖承認異物存在,但僅同意按照 “退一賠十” 的標準處理此事,即賠償158.4元。
對此,馬先生并不認同,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要求餐飲管理公司不僅要退還餐費,同時還要向自己支付1000元的賠償金。
雙方協商未果,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馬先生訴至法院。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負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義務。原告提交的照片、視頻,足以證明案涉食品中混入橡皮筋這一非食品原料;被告雖承認異物存在,但抗辯未實際造成人身損害。法院認為,橡皮筋系日常生活用品,并非食品加工制作所需材料,若誤食可能存在消費者不能消化甚至食物中毒等潛在危害的情形,案涉食品構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最終,法院判決某餐飲管理公司向馬某某退還餐費14.4元,并賠償1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該案明確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日常理解與認定邊界,食品中混入橡皮筋等非食品原料,即使未造成實際身體損害,亦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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