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不斷深化新時代各國法律和司法行政領域交流合作,以法治方式促進各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地區和平穩定,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在廣東深圳成功舉辦。會上,中國和新加坡司法界代表圍繞“司法教育與法官的全面培訓和發展”“法院在支持和保障國際仲裁程序中的作用”“通過可靠負責地使用人工智能加強司法工作”“實現家事司法最佳結果”四大核心議題深入交流研討,達成多項共識。據了解,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已成功舉辦九屆,探討了35個議題,簽署了6個備忘錄,聯合發布案例選,交換案例清單,成為中新交流合作的高水平平臺。
本刊以此次會議為契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達順,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大法官莊泓翔,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曉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海波,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審判庭大法官施奇恩,家事司法法院首席法官鄭慧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高級法官、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趙菊花8位會議代表的精彩發言集中進行摘登,從而展現兩國在司法能力建設、涉外爭端解決、智慧司法創新、家事審判實踐等方面的先進理念與實踐成果,以饗讀者。
本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曉力的發言。
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高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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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在廣東深圳舉行 攝影 孫若豐
眾所周知,仲裁因其具有較強的獨立性、保密性、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終局等便捷高效的特點,是當前國際商事爭議的重要解決方式。當前,全球產業鏈深度重構,跨境貿易投資爭端頻發,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各國實踐表明,國際商事仲裁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各國法院的支持和監督。
中國也不例外。截至2025年8月,全國依法設立仲裁機構285家,累計辦理仲裁案件500多萬件,涉及金融、電子商務、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涉案標的額達9萬多億元,當事人涉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長期以來,中國法院堅持支持仲裁的司法理念,通過盡可能確認仲裁協議有效,支持當事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通過采取保全措施、協助調查取證,助力推進仲裁程序;通過盡可能減少對仲裁裁決作出否定性評價,確保裁決的可執行性,有力推動了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同時,便利了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與新加坡判例法傳統不同,中國司法具有大陸法傳統特征,兼具自身特色。中國法院以成文法為主要裁判依據,以司法解釋為裁判依據的補充,以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指導性案例為參照,以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典型案例為參考,作出裁判。2025年9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定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1995年1月1日生效以來第一次全面修訂,其中,對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是最大的亮點。下面,結合新修訂的《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和中國法院的司法實踐,向大家簡要介紹中國法院是如何在支持和保障國際商事仲裁程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
第一,在認定仲裁協議效力上,中國法院秉持“有利于仲裁協議有效 ” 的原則。新修訂的《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保留了舊法關于有效的仲裁協議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的規定,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的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機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常見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的情形,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中國法院通常認定當事人選定了仲裁機構,進而認定該仲裁協議有效。新修訂的《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補充規定,“一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的,經仲裁庭提示并記錄,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該款作為對第一款“書面仲裁協議”的有益補充,恰恰是將既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上升為法律的明文規定。此外,新修訂的《仲裁法》第三十條完善了關于仲裁協議獨立性的規定,明確合同是否成立及其變更、不生效、終止、被撤銷或者無效,均不影響已經達成的仲裁協議的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運某有限公司就其與廣東省深圳市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中,中國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磋商過程中達成了將案涉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合意,雖然合同最終文本未經一方簽署而未能成立,但不影響其中仲裁協議的有效性。2024年,當事人向中國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類案件共計5475件,法院最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或不成立的比例僅為10.3%。
第二,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等相關司法文件倡導的“臨時仲裁制度”。該條款明確規定“涉外海事糾紛或者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區域內設立登記的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外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仲裁地,由符合該法規定條件的人員組成仲裁庭,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是對機構仲裁制度的有益補充,更有利于滿足當事人多元化的仲裁需求。
第三,新修訂的《仲裁法》完善了仲裁保全制度。在舊法規定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基礎上,新修訂的《仲裁法》引入了“行為保全”制度,通過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不僅系統規定了“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而且還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2024年,中國法院受理申請仲裁保全類案件27069件,其中,26770件均得到法院支持,支持比例達99%。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基于新修訂的《仲裁法》修訂相關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及時處理”這類保全申請將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以強化司法對仲裁程序的支持和保障。
第四,新修訂的《仲裁法》完善了仲裁庭調查取證制度。新修訂的《仲裁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新增規定,仲裁庭在必要時可以請求有關方面依法協助收集證據。這為人民法院依法協助仲裁庭調查取證提供了明確依據,必將助力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
第五,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回應了2003年“德國旭普林公司案”以來司法實踐面臨的困境。該條款明確規定“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并在第八十一條引入“仲裁地”概念,明確涉外仲裁中,以“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仲裁裁決視為在仲裁地作出”。這無疑有益于規范國際商事仲裁程序。
第六,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八十八條新增當事人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規定。一方面,與既往司法實踐中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銜接,實現了立法體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該規定明確外國仲裁裁決籍屬采用仲裁地標準,同時增加了該類案件的管轄依據,即當事人除可以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外,對于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當事人可以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與裁決的糾紛有適當聯系的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彰顯了最大限度便利仲裁當事人尋求救濟的司法立場。根據該條規定,中國法院將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對外國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進而賦予該外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力。2024年,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的42件外國仲裁裁決案件全部得到了承認和執行。值得一提的是,在全球跨境貿易(新加坡)某公司就其與浙江寧波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某公司”)合同糾紛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2023年第066號仲裁裁決案中,被申請人寧波某公司抗辯其未收到關于選任仲裁員及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導致其未能參與仲裁程序,以充分陳述意見,案涉裁決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乙項規定的情形。中國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同意適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該規則明確規定通知可以通過包括電子郵件在內的任何一種電子通信方式進行遞送,案涉仲裁通知通過電子郵件向雙方當事人發送,屬于有效送達,因而沒有支持被申請人的抗辯理由,最終裁定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中國法院依據法律,秉持對仲裁友好的司法態度,通過支持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不斷滿足國際商事仲裁當事人多元解決糾紛的需求。
期待中新兩國法院進一步加強交流合作,共同建設“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不斷提升仲裁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的吸引力。
(本文系作者在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上的專題發言,刊發時內容略有刪改)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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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8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90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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