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不斷深化新時代各國法律和司法行政領域交流合作,以法治方式促進各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地區和平穩定,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在廣東深圳成功舉辦。會上,中國和新加坡司法界代表圍繞“司法教育與法官的全面培訓和發展”“法院在支持和保障國際仲裁程序中的作用”“通過可靠負責地使用人工智能加強司法工作”“實現家事司法最佳結果”四大核心議題深入交流研討,達成多項共識。據了解,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已成功舉辦九屆,探討了35個議題,簽署了6個備忘錄,聯合發布案例選,交換案例清單,成為中新交流合作的高水平平臺。
本刊以此次會議為契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達順,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大法官莊泓翔,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曉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海波,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審判庭大法官施奇恩,家事司法法院首席法官鄭慧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高級法官、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趙菊花8位會議代表的精彩發言集中進行摘登,從而展現兩國在司法能力建設、涉外爭端解決、智慧司法創新、家事審判實踐等方面的先進理念與實踐成果,以饗讀者。
本文為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審判庭大法官施奇恩的發言。
文 |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審判庭大法官
施奇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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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在廣東深圳舉行 攝影 孫若豐
人工智能浪潮已經到來,這一現實正在根本性地改變人們的生活。當世界各國司法機構都在努力應對生成式人工智能這一強大且顛覆性的力量時,中國和新加坡的法院已經采取措施,成為這項新技術的早期采用者。我們必須理性思考,維護原則,以確保人們負責任且可靠地使用人工智能。
一、
人工智能的潛在益處:提升司法服務
人工智能為提升司法實踐提供了巨大的變革機會,使法院能夠從根本上重新構想如何以更高的效率、一致性和可及性提供司法服務。
人工智能無疑在多個層面具有提供解決方案的潛力。例如,人工智能可以顯著強化案件管理。法院利用人工智能,從立案起就自動發送提醒,讓法庭工作人員能夠專注處理更復雜的事務。
此外,人工智能能夠以遠超人類能力的速度和精確度處理大量信息。它可以審查、總結和分類大量證據,以及識別關鍵信息、矛盾點或規律,減少案件準備所需的時間,同時提高全面性和準確性。同樣地,人工智能也可以徹底變革法律研究。人工智能驅動的法律研究工具可以迅速分析數千個案例、立法和法律先例,準確識別相關權威資料并突出潛在的法律論點。這并非取代司法分析,而是增強了一般的司法分析,使法官能夠專注于更高層次的思考和推理。
最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有潛力增強司法可及性。它有助于彌合無律師代表的當事人面對的“司法差距”。人工智能可以提供初步的法律信息并幫助民眾了解法庭程序,讓缺乏法律代表的人士也能獲得基本法律知識和案件相關服務。
二、
挑戰:可靠性和責任的必要性
人工智能引發轟動,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技術行業推動的。雖然將人工智能融入司法實踐是必要的,但同時也需要解決關于公平性、透明度、問責制以及保持人類判斷和價值觀的問題。
影響公平性認知的首要關切可能源于這樣一個事實:許多公開可用的人工智能系統都是用歷史數據訓練而成的。遺憾的是,普通法的歷史案例數據庫反映了先前存在的偏見、歧視和成見。基于帶著偏見數據的人工智能算法則會學習、編碼甚至放大這些偏見。
“黑箱”問題是另一個主要挑戰。司法制度建立在理性判斷基礎上,因此,法院不能一味依賴于算法驅動的、難以理解的決策機制。如果法官和訴訟當事人無法輕易辨別人工智能如何得出某結論,他們對其建議的信任就會被削弱。
此外,人工智能引發的幻覺風險問題也亟待解決。新加坡法院發布的針對法院用戶使用的人工智能指南自2024年年底生效,其中要求訴訟當事人核實在法庭使用的人工智能輔助生成內容的準確性。該指南也列明訴訟當事人須對其在法庭使用的文件的準確性負全責。
保持人類判斷同樣至關重要。審判需要同時運用理智和情感。人類判斷需要仔細考慮許多變數,包括細微差別、背景和減輕情節。人工智能系統缺乏情感。它無法權衡競爭價值,也無法帶著感情和情緒回應。它可能無法完全理解罪犯改造的意義,或者識別悔恨是否發自內心且真誠。
三、
新加坡的人工智能之旅:審慎態度
20多年來,新加坡法院一直擁抱技術,是電子立案和案件管理系統的早期采用者。這些系統減少了文書工作,也簡化了法院操作。
技術在保障司法公平的前提下,提升了司法效率,并為法院用戶提供了更好的司法可及性。其中一個例子就是機動車事故在線索賠(MACO)平臺。機動車事故在線索賠平臺是一個公開可用的機動車事故索賠模擬工具,針對機動車事故中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和應付賠償金額,為用戶提供快速、非約束性的評估。新加坡法院計劃將法律責任情形擴展到包括涉及騎行者的案例,預計2026年將有所改進。
新加坡法院在采納新技術時,向來采取審慎、有分寸的做法。專注于維持司法監督,認識到人工智能如同其他法庭技術一樣,是達到目的的途徑而不是目的本身。
審慎、基于風險的思維模式是新加坡法院對待技術的基礎。新加坡法院進行嚴格的試點和用戶測試,咨詢利益相關者,并使創新與道德標準保持一致。新加坡法院已試點推行支持法官但不侵犯其審判權的人工智能工具。2024年的圓桌會議上曾談到過這樣一個例子——新加坡法院與Harvey.AI合作為小額索償庭(SCT)開發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驅動的案件總結工具。該工具會分析無律師代表的訴訟當事人提交的案件文件并生成簡潔摘要,突出關鍵材料,使法院用戶和法庭裁判官能夠快速掌握爭議的本質。這對處理小額索償庭高量、低價值的索賠案件特別有用。
由于新加坡是多語言社會,新加坡法院通過Harvey.AI實施了人工智能驅動的翻譯功能,允許小額索償庭用戶獲得中文、馬來文和泰米爾文的譯文。新加坡法院與Harvey.AI的合作預計可擴展到小額索償庭之外的法庭事務,在實際層面提供有效的司法可及性。
人工智能也有助于法律研究。新加坡政府開發了“Pair搜索”,用戶可篩選最高法院判決、法規和國會辯論的龐大數據庫。與傳統關鍵詞搜索不同,它可以從案例中提取關鍵原則,按需總結,并按時間順序追蹤辯論中政策的變化。此外,新加坡法律學會發布了其改版的LawNet 4.0,這是一個基于新加坡判決、立法和二級法律文獻訓練的人工智能搜索引擎。新加坡法律學會已經為超過15000個判決生成了摘要,將平均8000字的判決壓縮成簡潔的800字摘要。
此外,人工智能在增強證據收集和分析方面有明顯應用。從在小額索償庭案件中使用人工智能的較小規模試點開始,未來,人工智能可能會應用于涉及大量證據的復雜案件。
四、
負責任實施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則
人工智能雖然能夠帶來潛在益處,但也存在相關風險。借此機會,提出四個關鍵治理原則。
第一,人類監督原則要求法官必須始終是最終決策者,并對其作出的裁決負責。相應地,人工智能必須只能發揮輔助和增強的作用。
第二,透明度和可解釋性原則要求人工智能提供商披露其數據來源和模型架構。人工智能輸出背后的推理必須是法官和法院用戶能辨別、能理解的,否則,“黑箱”問題將持續存在。
第三,公平性和偏見緩解原則要求法院使用多樣化訓練數據、獨立算法審計和影響評估來對人工智能系統進行主動的偏見審計。
第四,隱私原則要求人工智能系統保護數據隱私。個人數據必須僅用于其預期的法律目的,同時確保敏感信息得到強有力的保護。
司法機構中人工智能整合的成功最終取決于公眾對其使用的信任和信心。為此,新加坡法院正在制定內部準則,用以監督和審查法院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情況。司法機構必須提升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人工智能素養,為其配備必要技能,讓他們能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批判性評估人工智能工具并識別潛在陷阱。人工智能可能不會取代法官,但懂得有效運用人工智能的法官可能會取代那些不善于掌握人工智能的法官。
五、
結論:對卓越的承諾
在司法機構中,負責任和可靠地使用人工智能不僅僅是一個愿望。它既代表著契機,讓法院利用強大的人工智能技術加強司法服務并使司法更加可及,同時也代表著法院有義務確保人工智能能夠滿足司法制度的需求。
司法機構應該在負責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方面發揮領導作用。在致力于追求卓越的恪守原則過程中,司法機構可以創建一個更高效、更可及、更有效的司法制度,同時守護司法機構在實施司法過程中堅持的核心價值觀。
真心感到欣慰的是,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為兩國法院提供了這個寶貴的機會,讓兩國法院交流、分享知識,并相互借鑒。相信兩國法院秉持跨國界、共協作的視野,已經設定了正確的前進方向。期待中新兩國法院之間有更多富有成果的討論和潛在的合作機會。
(本文系作者在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上的專題發言,刊發時內容略有刪改,標題為編者所加)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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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8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90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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