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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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不少被執行人在自身需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時,如果受讓他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可主張在本案執行中抵銷。
那么,申請執行人存在多個被執行案且無全部清償能力時,被執行人受讓他人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后,還能否在執行程序中主張抵銷?
最高院在《某集團公司與牟某某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申請執行人無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存在多個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通過受讓他人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主張在本案執行程序中抵銷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簡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請求抵銷的債務,需符合“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等條件,且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債務性質。當申請執行人無清償能力時,被執行人受讓債權主張抵銷,實質是讓其受讓的普通債權獲得優先受償,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屬于“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被執行人受讓債權主張抵銷,若會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無法公平受償,該行為違背誠信原則,不應得到支持。同時,被執行人受讓的債權,可在后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程序中依法實現,而非通過抵銷優先受償。
實務解讀:執行程序中的抵銷權行使,需兼顧公平與效率,不得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無清償能力,且有多起執行案件未了結,被執行人受讓債權主張抵銷,若得到支持,將導致其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破壞債權公平受償秩序,該裁判邏輯符合司法實踐中打擊規避執行、維護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則。
執行程序中主張抵銷的核心條件與實操要點
適用場景:被執行人準備通過受讓債權主張執行抵銷時,需明確適用條件,避免因違反公平原則導致主張不被支持,同時明確合法救濟路徑。
1. 前提條件:主張抵銷的債權需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且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種類、品質相同,不存在法律規定或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
2. 禁止情形:若申請執行人無清償能力、存在多個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受讓他人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后,不得主張執行抵銷,否則將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
3. 合法路徑:被執行人受讓的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可在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程序中,與其他債權人一同參與分配,依法實現自身債權,不得通過抵銷變相優先受償。
周軍律師提醒:申請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若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此類行為,可依法提出異議,維護自身公平受償的權利。遇到執行抵銷、債權受讓、執行監督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權利實現路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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