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市場價值60萬元的奔馳轎車,卻被投保了高達97萬元的高額商業險。不久,該車墜入河道造成車輛受損,車主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遭保險公司拒賠后,車主一紙訴狀訴至法院,不料反倒牽出其伙同他人蓄意騙取保險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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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使用吊車打撈墜入河道的事故奔馳車。
2026年3月6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深入轄區保險公司,結合剛剛辦結的這起典型案件開展現場普法宣傳,提醒保險公司務必嚴守承保審核關口,對投保保額明顯偏離車輛實際價值的業務,要重點核查甄別,從源頭防范各類騙保風險。
4月22日,該院聯合區法院、區公安局及當地金融監管局,共同發布《涉車保險詐騙案件防控工作指引》(下稱《指引》)。《指引》重點剖析了“投保人—中間人—實際操作人”這一鏈條化作案模式,建議保險公司與相關監管部門建立異常事故駕駛員數據庫,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單方全責事故且涉及高額理賠的人員加強審查。
高額保險藏有貓膩
2024年3月27日,一輛奔馳轎車沿著大豐區大中街道恒北村五排河北側的水泥路行駛,駛近2號涵洞北側交叉路口時,突然方向一偏,徑直沖出路面墜入路邊的河渠里。車身大半沒入水中,受損嚴重。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徐某主動報警,稱該車是其向好友陳某借用的。因手機滑落腳下,其低頭撿拾時未注意路況導致事故發生。同年5月13日,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后,車主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該車系張某與陳某于2023年4月共同出資60萬元購買,一個月后,二人為車輛投保商業險,車輛損失險保額高達97萬元,遠超實際購車價;而且事故發生在道路平坦、視野開闊路段,所謂“撿手機導致事故”的說法存疑。
面對這種異常情況,保險公司不得不謹慎處理,暫停了理賠流程。2024年12月,因理賠久無進展,陳某以“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25年3月11日,大豐區法院在審理該民事案件時,發現陳某等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年4月2日,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查。
疑點重重循線追蹤
偵查初期,公安機關針對車輛保險額過高問題訊問車主張某、陳某,二人辯解說他們熱衷玩車,但因新車迭代頻繁、心儀車型眾多,手頭資金難以支持頻繁購入,涉案奔馳車此前主要用于在南京進行短期租賃,因此投保時設定了較高保額。徐某還辯稱,其在駕駛時察覺輪胎有異響,打方向有些許偏差,但并未下車檢查,行駛時低頭撿手機而操作分心,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事故。
“從購車、高額投保,到制造事故、申請理賠,每一步看似獨立合理,串聯起來卻漏洞百出。”為夯實證據,偵查工作雙線并進。
一方面,偵查人員咨詢保險理賠專家及車輛鑒定工程師,掌握保險詐騙的常見手法與取證關鍵。針對徐某的辯解,車輛鑒定工程師給出不同意見:該車輪胎雖存在一定問題,但并不影響駕駛安全,也不會導致車輛失控打滑。
另一方面,偵查人員通過調取涉案人員的通話記錄、資金流水、行車軌跡等數據發現,案發前不久,徐某多次收到席某的轉賬,但此前二人交集不多。經訊問,徐某供述其是聽從席某安排故意制造事故,由此牽扯出關某、席某。三人的資金流水顯示,關某曾向席某轉賬4萬元,席某則分數次向徐某轉賬共3萬元;行車記錄儀與監控視頻顯示,事發前徐某并未有低頭動作,車輛是直接轉向駛入河道。
精心布局終落法網
在確鑿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逐步瓦解。張某交代,2024年2月,其欲出售該奔馳車回流資金,就向從事二手車生意的好友關某咨詢賣車事宜。關某在詢問了車況車險等基本信息后,提議或可通過制造事故騙取高額保險金。張某將信息轉達陳某,二人一拍即合。此后,三人聯系驟然頻繁,并約定事成后關某分得20萬元,剩余保險理賠款由張某和陳某自行分配。
約定好分配事宜后,關某聯系中間人席某尋找制造事故者,席某找來徐某具體實施,并提前統一“撿手機”的說辭。據徐某交代,其選擇河道作為事故地點,是因該處水淺且岸邊有淤泥,便于自救逃生。車輛沖入河渠后,徐某從天窗爬出后跳入水中,涉水走到岸邊。
2025年6月18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整起事件由關某提出并推動實行,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依法認定為主犯,其他4人為從犯;該案未致使保險公司損失,應認定為犯罪未遂。9月10日,大豐區檢察院以涉嫌保險詐騙罪對關某、張某、陳某、席某、徐某提起公訴。近日,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判處5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均適用緩刑。
為從源頭遏制此類犯罪,案件辦結后,該院與公安機關、法院及保險公司建立常態化協作機制,并就案件中暴露出的保險公司在承保、勘驗等環節的風險漏洞,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加強車輛價值評估與事故勘查審核,完善風控體系。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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