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網絡留言線索查處某火鍋店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經查,該火鍋店持有合法食品經營資質,為縮減經營成本,將顧客未食用的生鮮食材回收,經簡單處理后混入新鮮食材中加工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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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構成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7.5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餐飲安全無小事,食材回收再售不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更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威脅群眾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明確要求,餐飲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將顧客剩余食材回收、加工、二次銷售。對消費者未食用完畢的菜品,應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集中收集、規范處置、依規銷毀,堅決杜絕回收再利用。
廣州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各位消費者,如發現商家存在回收食材、使用過期變質食品等違法行為,可保留好消費憑證、現場照片等證據,通過12345熱線及時反映;呼吁餐飲經營者,自覺踐行“光盤行動”,引導顧客適量點餐、理性消費。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盧夢謙 通訊員:穗市監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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