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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江西南昌青云譜區,25歲的陳某某正在公共場所低頭點奶茶,突然被一名黑衣男子從背后加速沖撞,整個人凌空飛出,左腿膝蓋血肉模糊。等她回過神來,對方已邊跑邊脫衣服逃之夭夭。
警方通報顯示,肇事者是15歲的張某某。更令人膽寒的是,陳某某事后發現,當天下午張某某還在某商場用同樣的方式撞了另一名女性。其中一名受害者向陳某某證實,自己當時韌帶拉傷,獲賠幾百元了事。
這不是“孩子玩玩”。這是一個15歲的少年,在同一天內反復以暴力沖擊陌生人為樂——非初犯,且沒有任何實質誘因。
面對受害者拒絕和解、甚至考慮起訴的處理方式,張某某的家屬選擇的方式停留在“可以談賠償”。他們似乎把問題視作了“意外事故”,而遠離了家庭教育的真正根源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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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壞的第一步:家庭是攻擊行為的“見習場”
沒有人天生就是施暴者。孩子的行為模式,尤其是暴力傾向,往往首先在家庭環境中習得。心理學中的“社會學習理論”解釋了這一點: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斷觀察、模仿成年人的行為,并逐步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模式。
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的攻擊行為往往與“專制型”或“放任型”兩種教養方式相關。在專制型教養方式下,父母長期用打罵、威嚇解決問題,孩子會把暴力視為處理沖突的“合理方式”并向外沿用。而在放任型教養方式中,父母雖然物質上無限滿足,卻忽視情感培育,使孩子既無法識別自身情緒,也難以共情他人痛苦——在以不平等的對抗刺激外界時,暴力成了獲取“存在感”的唯一捷徑。
在本次事件中,張某某連續撞人多起而毫無內疚,被識破后非但不反思,反而用更隱蔽的手法企圖逃脫。這種對傷害他人毫無心理負擔的表現,可能早已在家庭中長期缺乏指導和干預。沒有健康的親子交流、沒有暴力行為的明確制止,只等著“賠償收拾殘局”,恰恰是孩子行為持續失范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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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敵意歸因”:當孩子把一切看成攻擊,他就會先出手
更隱秘的危險在于——許多施暴青少年并非故意作惡,而是大腦的認知模式已經被家庭環境重塑。
心理學有一種現象叫“敵意歸因偏見”:在長期接觸暴力或情感冷漠的父母的作用下,孩子的“社會認知地圖”會出現重大扭曲,把別人的無意行為解讀為蓄意的敵意證據,從而提前啟動攻擊模式。這類家庭中存在隱性暴力或不斷升級的言語攻擊,造成孩子前額葉皮質對沖動的抑制功能發育受損,結果便是他處理人際關系的方式越來越極端化。
這一點放在張某某的行為上,可能性很大。“從背后加速沖撞”,根本不存在雙方爭吵、注視或意外擦碰——女孩甚至沒來得及回頭,就被毫無預警地撞飛。這意味著少年不是被挑釁,而是主動尋找目標“泄憤”,極像是一個深陷“被凝視–敵意–攻擊”回路的高沖動未成年人的行為。
一些育兒專家尤其強調這類家庭的不健康親子溝通催生暴力行為的風險,必須盡早通過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來干預,方法之一是依法向未成年人父母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借此強制家長接受科學養育指導,切斷暴力代際傳遞的鏈條。
三、“賠錢就行”:一種危險的敷衍邏輯
最刺痛人的,是張某某家屬的反應——只賠償,但似乎無意反思孩子屢次作案背后深層的教育失職。在未成年傷害事件中,有些家庭總希冀用錢的次數堆積來豁免對孩子的約束,卻不知道讓施暴少年逃脫原則譴責和深談后果,會導致其暴力行為加劇的不可逆軌跡。
早在幾年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針對14至16歲未成年人一年內再次違背治安管理的行為設置了明確的行政拘留規定。這就是說,張某某的“非初犯”屬性如果查實、適用拘罰的話,法律層面的審判將明確指向其違法行為本身具有不可原諒的社會危害性。但遠比事后懲罰更重要的,是“為什么他會一而再、再而三地隨手設局害人?”如果一個孩子從未在家中認識過“規則是規則、傷害是傷害”這一課堂,那法律的底線就算一再劃明,他也不會自己去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父母必須承擔未成年人培養品行、維護心理健康和法治教育的法定職責。而對孩子身上累積出現的惡性行為習慣坐視不理,養出反復傷害他人的孩子,是家庭教育領域最殘酷的一種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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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管好孩子”,家長能做什么?
南昌撞人事件的每一條通報都在提醒社會:張某某不是先天作惡者,而是家庭對邊界、情緒、責任感的長期誘導缺位后的犧牲品。
第一課,監護人先學會科學方式。 施暴傾向往往是一種無法駕馭的內化感受外溢的結果。家長需參加社區、心理學平臺舉辦的反欺凌家庭教育課程,學會識別孩子早期的攻擊信號。如建立每周定期的15分鐘“情緒交談”,幫助孩子以語言而非肢體表達不滿和憤怒感。這類親情賦能的早期干預,一旦部署到位,能徹底改寫孩子的攻擊行為定勢。
第二課,要講情感連接。 家庭教育里“軟”的情感關懷和共情訓練,比“硬道理”更能從源頭改變孩子的行為習慣。家長應當每天抽出固定時間,專心詢問孩子在校的擔憂和壓力,講述自己的感受,示范非暴力回應的方式。要明確告訴孩子——任何未經允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精神的舉動,即使在“沒有人看到”的時候,也是不被允許的。
第三課,明確規則與承擔后果。 孩子違背底線需要跟進的規則不僅是法律,還有家庭自主確立的不許傷害他人準則。每一次涉事的處理應當緊湊而嚴格:既不能以金錢賠償代替教育,也不能縱容孩子拒不在全家庭面前承認錯誤。
第四課,不要等候警官調查才開始較真。 無論孩子年齡幾何,當家庭成員實施了超過道德底線的基礎傷害行為,不找捷徑托關系,不強加道歉或賄賂受害者,要讓青春期的“法律事實”成為不可磨滅的社會新聞,更成為孩子守序的初始關卡。公開道歉、限制出行、寫下反思文章、參與志愿服務等一系列常態化補救措施都不是一種“過度”,而是讓少年明白社會契約不是玩笑的根本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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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撞人事件在法律上可能被定義為“故意傷害”或“擾亂公共秩序”處理。但在道德品質和家庭教育層面,它揭示了隱形的長期系統失靈:張某某今年15歲了,按未成年保護法的最大年限,已快要跨越享有特殊保護的門檻;他已經給人留下了多次惡劣的致傷案底,同時也把養育者的誤視和逃避推向了公眾的道德審判席。
從來不存在“為什么孩子變成了這樣”的無解問句。孩子是巨資培育的繼承品,一旦破防失序,罪魁禍首往往在鏡子中——而不是外人的嘆息或嘆息聲中。愿所有家長不把孩子的“壞”視作別人家的不幸,也不要等到警察傳來通報,才開始責怪自己看得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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