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代替購買”
不少愛寵人士都有耳聞
近日,上海一起訴訟
給所有想要領養的人提了個醒
免費領養≠免費免責
領養時一切都好
幾個月后貓卻丟了
2024年10月,上海的王女士在救助平臺上發布消息,稱兩只打過疫苗、治過病的流浪貓“亦菲”和“呼嚕”需要找人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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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小貓“亦菲”,右為小貓“呼嚕”
年輕小伙小楊看到信息后主動聯系,表達了強烈的領養意愿,雙方順利簽訂了《伴侶動物領養協議》。
協議中寫明:兩只小貓為無償領養,領養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但必須履行嚴格的飼養義務,尤其不能隨意拋棄,如果確實無法繼續飼養,必須將小貓送還給送養人。若是寵物被退回需支付1000元,寵物遺失需支付3000元,若存在隨意拋棄、虐待、虐殺寵物的行為,則需支付1萬元違約金。
領養期間,王女士經常線上詢問小貓近況,小楊也照常發來照片、視頻,稱小貓一直養在室內,生活狀態一切良好。
直到2025年4月,小楊告訴王女士,因工作變動要合租,而新室友對貓毛嚴重過敏,自己是否可以再找個新的領養人。
王女士明確回復:若是無法繼續飼養,就將小貓退回來,按協議支付違約金1000元。小楊便說自己再堅持兩個月,同時繼續找下家。
問題發生在8月28日,王女士要求小楊提供小貓實時視頻,可收到的卻是一個月之前拍攝的舊視頻。王女士覺得不對勁,堅持要求視頻通話查看小貓現狀。在王女士的反復追問下,小楊才說出了實情:小貓早就不見了。
原來,小楊6月就搬回了父母家,因家人反對養貓,小楊就私自買了個大籠子,把兩只貓養在小區花園里。7月1日,籠子被人打開,兩只小貓全部走失。
聽聞此事,王女士和另一位救助人趕到小區,花費1000元請來專業找貓人,只找回一只三花貓“亦菲”,起司貓“呼嚕”再也沒找到。找回的“亦菲”也得病了,帶小貓去醫院又額外花費了1608.6元。
法院:領養人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王女士認為,小楊的行為是棄養,按協議應該賠2萬元。
小楊覺得委屈,自己不是故意扔貓,是別人放跑的,更何況一只田園貓救助成本也就幾百塊,賠償2萬元太高了。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定:協議合法有效,屬于《民法典》明確規定的附義務贈與合同。小楊的行為已經明確構成違約。小楊擅自將小貓安置在小區花園,沒按約定在室內飼養小貓,并且沒有采取充分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小貓走失,違反了妥善照顧寵物的核心義務。小楊隱瞞實情長達近兩個月,錯失尋找小貓的最佳時機,違反協議約定的告知義務。
法院認為,小楊主觀上仍有飼養小貓的意愿,并非惡意拋棄,因此不適用單只小貓賠償1萬元的違約條款。但其行為直接造成寵物遺失,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3000元違約金。
法院強調,寵物是有生命的特殊個體,并非普通物品,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僅具有彌補經濟損失的作用,更帶有懲罰失信行為、守護生命尊嚴的意義,3000元的數額與救助方付出的時間、精力與實際費用相比,并不存在過高的情形。
流浪動物領養,免費≠免責
記者了解到,《刑法》中的遺棄罪僅適用于人類,不適用于動物,因此棄養寵物目前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并不代表棄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依據《民法典》規定,領養人不履行照顧義務、遺棄寵物,即構成違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動物防疫法》及多地養犬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飼養人不得隨意丟棄動物,違者將面臨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反虐待動物法》立法建議中,遺棄已經被明確列為虐待行為。
浦東法院這起案例也并非個例。近年來,北京、安徽等地法院均作出過類似判決。司法實踐已經將公益領養協議界定為附義務贈與合同,賦予其完整的法律效力。
法院提醒:領養人需注意,簽訂領養協議時,務必仔細閱讀全部條款,清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切勿盲目簽字,妥善保管協議原件與相關溝通記錄,切實履行照顧義務。
送養人在寵物走失后,應當理性維權,主張的損失必須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確保費用支出合理且必要。
來源 | 新聞坊、上海法治報
編輯 | 劉 珂
審讀 | 陳建國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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