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聊一個行政復議中的實務問題——期限耽誤了怎么辦。大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有一個60天的申請期限,這個期限是從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算的。如果因為一些客觀原因,超過了60天才去申請,法律上怎么處理?新條例在這件事上做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補充,楹庭律師接下來和大家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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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誤期限的常見原因
在實踐中,耽誤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些是因為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災害、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當事人被隔離或者交通中斷,確實沒辦法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有些是因為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比如突發(fā)疾病住院,或者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失去了人身自由。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就是申請人對復議途徑存在誤解,比如以為必須先打官司、或者以為可以向錯誤的機關申訴,等搞清楚正確途徑時已經(jīng)超期了。這些情況在實踐中都不少見。
新條例的補充規(guī)定
以前的《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了兩種耽誤期限可以扣除的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正當理由。這次新條例把"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進行了具體化,列出了幾種典型的、正當?shù)牡⒄`理由,包括:當事人因健康原因、生死等重大事項無法及時提出申請;當事人被采取隔離治療、強制隔離等行政或者醫(yī)學措施;以及行政復議申請確需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為依據(jù),但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等等。這些具體情形的列明,讓復議機關在判斷"正當理由"時有了更明確的依據(jù),減少了爭議。
需要注意什么?
這里要特別提醒兩點。第一,這些情形雖然可以扣除期限,但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后,必須盡快提出復議申請,不能無限期拖延。新條例規(guī)定的是"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提出申請,超出這個合理范圍的,還是可能被認定為超過了申請期限。第二,主張期限扣除,當事人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材料。比如,因為健康原因耽誤的,需要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因為被隔離等強制措施耽誤的,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文書。所以保留好相關證據(jù)很重要,不要等到要用的時候才想起來去補材料。
對復議前置案件的特殊保護
還有一個很實用的規(guī)定,跟復議前置的情形有關。大家知道,有些行政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才能去法院起訴,叫"復議前置"。如果在復議前置的情形下,當事人因為不知道這個要求先去復議,直接去法院起訴了,法院通常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這時再回來申請行政復議,新條例規(guī)定了一個特殊保護:申請期限從法院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也就是說,誤闖了訴訟程序的企業(yè),不會因為這個誤闖而喪失復議的權利。這對于不熟悉行政救濟程序的普通公民來說,是一個很人性化的保護。
【楹庭律師結語】
總結來說,這次新條例對期限耽誤的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和完善,讓"正當理由"不再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而有了一些具體的判斷標準。對于咱們企業(yè)來說,遇到客觀原因耽誤了復議申請期限,不要輕易放棄,一定要把耽誤的理由和證據(jù)材料整理清楚,爭取獲得復議機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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