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鞍山的范某因病去世,去世前兩三年將 100 萬元現款和三處商鋪(估值約 160 萬元)贈與肢體殘疾、身患多種疾病的女兒劉某。與此同時,范某在生前立下遺囑將全部遺產(包括 857 萬余元存款及多處房產)留給弟弟范某甲,以感謝其多年照顧;同時,遺囑中載明若女兒在雇傭保姆、日常生活花銷和醫(yī)療費用方面出現資金短缺,由弟弟范某甲予以資助,保證其生活、醫(yī)療無憂,范某的弟弟也出具了相關承諾書。如今,范某的女兒劉某認為舅舅和表弟存在不當得利,將舅舅和表弟訴至法院,要求返還 857 萬余元及房產等。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了劉某大部分訴求,僅判舅舅返還范某生前使用的一部手機。
法院為何這么判?
首先,范某的遺囑符合法定形式,根據報道內容,立遺囑的過程中,范某神志清晰,律師全程見證、有錄音錄像,依法有效。因此,弟弟取得遺產屬于遺囑繼承,不構成不當得利。
其次,該案件中,劉某提起的是“不當得利”之訴,而非繼承糾紛。不當得利要求一方獲利沒有法律依據,但本案中弟弟依據范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有效遺囑等取得財產,顯然具有法律依據。至于劉某主張的現金、首飾等,因未能證明存在且由舅舅、表弟占有,法院無法支持。
但是劉某并非真的沒有機會取得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1條規(guī)定的“必留份”制度: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雖然范某在生前給女兒劉某留了三套店鋪,但女兒存在肢體殘疾,身患多種疾病。即使店鋪可能會產生租金收益,但如果劉某能夠充分證明租金收入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尤其是高昂的醫(yī)療和護理費用),該要件仍有成立的論證空間。此外,舅舅曾書面承諾在劉某生活、醫(yī)療出現困難時予以資助,劉某也可以依據該承諾另行主張權利。
或許母親在生前已經規(guī)劃好了一切:留給女兒三套商鋪作為安身之本,又將全部積蓄托付給弟弟,只求女兒余生有人照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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