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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是在蓮花山附近撿到它的。”深圳福田區梅林街道一家食肆內,面對執法人員的問詢,店家老陳(化名)道出了飼養一只野生鳥類半年的初衷,“它可能是樹上摔下來的,看著像剛出生的樣子,天氣又冷,它在路邊瑟瑟發抖,不救助的話它可能就兇多吉少了”。這份樸素的“善意”,卻因觸碰法律紅線,最終讓他“上了一課”。近日,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街道執法隊接到群眾舉報后迅速出擊,依法查處了該起違規飼養“三有”保護動物案件,涉案的黑領椋鳥已被移交專業救護機構。
現場:籠中客原是“三有”保護動物
2026年5月5日,梅林街道執法隊收到市民反映線索,稱福田區某飯店內籠養一只野生鳥類。為核實相關情況,執法人員于5月8日前往現場開展實地核查。經查,該店鋪內確實飼養一只活體鳥類,執法人員通過圖片比對核驗,確認該鳥類為黑領椋鳥,屬于國家“三有”野生動物。
別看它不是國家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在法律地位上絕不“低微”。執法人員指出,黑領椋鳥屬于國家“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這意味著,它的自由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背書,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個人不得侵擾、獵捕,以及“收養”。
溯源:一場沒有“身份證”的收養
“我就是看著它可憐,想救它一命。”老陳回憶,當時幼鳥尚未長毛、不具備飛行能力,他擔心其被野貓叼走或被過往行人踩踏,便順手將其帶回了店內。
出于一種樸素的憐憫心,老陳將其視為“寵物”精心喂養了半年。據店里同事描述,老陳起初對養鳥并沒有經驗,但他卻非常喜愛這只鳥兒,會自己“做功課”,向附近的鳥類繁殖戶請教,“剛撿到的時候那只鳥都不會自己吃東西,養久了之后,輕輕一喚,它還會很好聽地回應,像人類吹口哨的聲音一樣。”店里同事稱,老陳對這只鳥兒的憐愛是顯而易見的,小鳥剛來的時候不會自主進食,老陳便每日三餐不落地準時喂食。
然而,當執法人員要求其出示《人工繁育許可證》或合法來源證明時,老陳卻愣住了:“我自己撿的,哪來的證明?”
現場,執法人員對老陳進行了耐心的普法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人工繁育“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出售、利用此類野生動物,必須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個人私自撿拾并長期籠養,即便初衷是出于救助,也構成了違法事實。”執法人員解釋道,法律的嚴謹性在于,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同樣重要。沒有備案和合法手續,這種“收養”實質上剝奪了野生動物的自由,改變了其野外屬性。
處置:從“非法圈養”到專業救護
鑒于老陳無法提供任何合規手續,且店內環境并不具備野生動物救治的專業條件,執法人員當場依法對這只黑領椋鳥實施扣押。起初,老陳對這只鳥兒還是倍感不舍,經過執法隊員的普法教育后他也表示理解與配合。
當日,這只黑領椋鳥便完成了身份轉換——從店里的“籠中寵物”變成了深圳市陸生野生動物救護和疫源疫病監測站的“臨時住客”。
“很多私自飼養野生動物的案例往往是好心辦壞事。”救護站的工作人員透露,由于缺乏專業的營養配比和醫療保障,很多被市民“收養”的野生動物往往出現營養不良或應激反應。幸運的是,這只黑領椋鳥目前健康狀況尚可。未來,救護站工作人員將對它進行一段時間的野化訓練,待其完全具備野外生存能力后,將擇機在適宜生境中放歸自然。
觀察:
破除“善意越界”的城市治理考題
一只小鳥,折射出城市野生動物保護的認知短板。梅林街道執法隊相關負責人表示,梅林生態條件極佳,有梅林山、銀湖山、塘朗山三山環抱,非常適合野生動物繁衍及生活,市民在街頭、公園偶遇野生動物的幾率越來越高。面對可愛的小動物,“撿回去養”成為了部分市民的第一反應。
“這就是我們執法中最頭疼的‘認知誤區’。”該負責人指出,“善意不能越界,愛心不能違法。”許多市民不清楚,即便是撿拾受傷或落單的野生動物,也應第一時間聯系社區、林業部門或救助機構,而非擅自帶回家飼養。
就在老陳案查處的幾天后,梅林街道龍尾社區上演了溫情的一幕:一位市民在路邊發現了一只落單的貓頭鷹幼崽,手足無措的她選擇了向社區求助,而非將其帶回家。深圳市陸生野生動物救護和疫源疫病監測站的專業人員迅速給出了指引:無需過度干預,只需將幼崽放回樹枝,靜候母鳥歸來。當晚,當市民看到貓頭鷹媽媽“如約而至”,將幼崽接回時,她收獲了比“養鳥”更踏實的快樂。這一“放”,不僅是給了幼鳥重歸自然的機會,更是守住了法律的底線,體現了更高層級的生態智慧。
同樣是善意,不同的選擇,結局迥異。老陳的行為之所以違法,核心不在于“善意”本身,而在于“無證”。隨著城市生態環境向好,市民在路邊偶遇落單幼鳥的情況日益增多。老陳的初衷是樸素且溫情的,半年來悉心照料也屬實不易。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并非無主之物,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法律對“人工繁育”和“收容救護”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這些規定不因個人的主觀動機而豁免。正如執法人員所言,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同樣重要。沒有備案許可的“收養”,無論多么用心,在法律定性上都構成了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侵占。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張小玲 通訊員 王奕婷 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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