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深秋的一個下午,一位主播找到我。他姓陳,在短視頻平臺上有將近一百萬的粉絲,主攻游戲直播。我習慣叫他老陳。
老陳來的時候,狀態很差。他剛從原來的公會跳槽到另一家,原公會直接把他告了,違約金要三百萬。他把起訴狀遞過來,手一直在抖。我讓他坐下,給他倒了杯水,然后開始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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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有一條寫得很死:未經公會書面同意,主播不得在任何其他平臺或公會進行直播,否則按年收入的五倍賠償。老陳跳槽前,確實沒拿到那份書面同意。
“律師,”他搓著手問我,“能不能幫我把賠償往下打一打?三百萬我真拿不出來。”
我沒立刻回答。我把那份《獨家直播合作協議》從頭到尾看了兩遍,然后問了他很多問題——他在原公會每天怎么播、播什么、誰管他、怎么分錢。問得越細,我心里越有一個判斷在成形。
我合上卷宗,跟老陳說了一句話:“我們不打減少賠償,我們打零賠償。”
老陳愣了足足有五六秒。
這個案子,說實話,不好打。
第一,合同約定太清楚了。獨家條款、違約金計算方式,白紙黑字,不存在歧義,也不屬于那種“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無效格式條款。從合同文本上看,老陳違約了,沒什么好爭的。
第二,類案判決對主播不利。那幾年主播跳槽的案子,大部分都以主播賠錢了結。很多法官的思路很直接:合同有效,雙方就得遵守,違約就得擔責。至于違約金是不是太高,那是調多調少的問題,直接判零賠償的,少之又少。
第三,原公會的證據準備得很足。他們提交了一大堆材料——直播間推廣截圖、流量投放的后臺數據、給老陳配的運營人員的工資單。這些東西往法庭上一擺,法官很容易形成“公會投了錢、主播走了造成損失”的印象。
如果走常規路子,主張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減,不是不行,但效果不會太好。法官就算往下調,判個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概率依然很大。老陳背不起這個結果。
我得找一個更根本的東西。
反復看材料的時候,我把注意力放在了老陳在原公會這一年的實際工作狀態上。
老陳告訴我,他每天播什么游戲、幾點開播、播多久,全是自己定的。公會所謂的“運營支持”,基本上就是運營偶爾在微信群里發條消息,說“最近這個游戲挺火可以試試”。直播間的搭建、內容的策劃、粉絲的維護、商務的對接,從頭到尾都是老陳自己一個人弄。公會沒給他安排過培訓,沒提過考核要求,連直播時長都沒有硬性規定。
這個事實讓我意識到,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不是老陳有沒有違約,而是這份《獨家直播合作協議》,它到底是個什么東西。
法律上講,合同的性質不能光看名字,得看雙方實際上是怎么履行的。這份協議雖然叫“合作協議”,但如果雙方在實際履行中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那所謂的獨家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就得放到勞動法的框架下去審視。
勞動關系和合作關系之間,最核心的區別標志是什么?
人身依附性。
庭審那天,我圍繞這三個字,分三個層次展開了論證。
第一個層次,管理從屬性不存在。
我向法庭逐一舉證:老陳的直播時間完全自主,公會沒對他做過考勤;直播內容完全自主,公會沒給他下過明確的直播任務;工作地點完全自主,老陳一直在家直播,從沒在公會的辦公場所工作過。一個沒有管理、沒有約束、沒有指揮的關系,人身依附從哪來?
我在庭上問了一個問題:“如果原告認為老陳是受你們管理的,請明確說一下,你們對他進行過哪些具體的管理行為?有沒有哪怕一次,因為他不服從管理給過處分或者警告?”
對方代理人沉默了好一會兒,最后說了一句“行業慣例就是這樣”。
第二個層次,經濟從屬性不成立。
原公會主張他們給老陳投了資源,所以老陳應該受獨家條款約束。我的回應是:投資源不等于形成人身依附。廣告投放、流量推廣,這是公會為了獲取收益付出的商業成本,不是給老陳發的工資。老陳的收入來源是直播打賞和商務合作的分成,公會沒給他發過底薪,沒繳過社保,雙方在經濟上是各自獨立的主體,不存在誰依附誰的問題。
第三個層次,合同性質應當重新認定。
基于前兩個層次的論證,我向法庭提出:本案名為合作協議,實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在缺乏人身依附性的前提下,所謂的獨家條款,實質上是一種不合理的競業限制。而競業限制,是需要支付補償的。原公會既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又要主張高額違約金,這本身就不符合公平原則。
法院最終采納了我們的代理意見。
判決書里有幾段話我到現在還記得很清楚,大意是:本案原被告雖然簽訂了《獨家直播合作協議》,但從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原告對被告并不存在實質性的管理和支配關系,被告的工作自主性較強,雙方之間缺乏人身依附性。在此基礎上,原告主張的獨家排他性條款,實質上限制了被告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擇業自由,在原告未能證明其因此遭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對原告的違約金訴請不予支持。
零賠償。
從法院出來那天,老陳在門口站了很久。后來他轉過身,跟我說:“李律師,我之前真的以為要賠到傾家蕩產了。”
這個案子辦完之后,我一直在琢磨一個問題:為什么主播合同糾紛里,主播一方總是被動挨打?
我覺得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大家太容易被合同文本框住了。看到“獨家”、“違約金”、“五倍賠償”這些字眼,本能地就覺得理虧,覺得只能求著少賠一點。但合同糾紛的本質,從來不是文字游戲,而是利益關系和事實關系的綜合判斷。
人身依附性這個切入點,在這個案子里之所以能成立,是因為老陳和公會之間的實際關系確實松散。如果換一個案子,公會確實對主播進行了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排班、考核、獎懲、提供辦公場所和底薪——那這個思路就不一定走得通了。
關鍵詞
主播合同糾紛律師; ?主播跳槽零賠償; ?人身依附性抗辯; ?
直播違約金免除; ?MCN合同糾紛代理; ?主播獨家協議解約; ?
勞動關系認定律師; ?網絡主播應訴律師;
本文作者?
在主播與MCN機構的合同糾紛領域,林智敏律師形成了一套獨特的辦案方法論。她尤為擅長穿透合同文本的表層約定,從雙方實際履行狀態中捕捉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事實——當大量同類案件仍圍繞違約金“調多調少”展開拉鋸時,她已率先將“人身依附性”這一勞動法核心概念引入主播合同糾紛的代理實踐,為被訴主播開辟出一條從“減賠”到“免賠”的質變路徑。
她的訴訟策略從不依賴格式條款的常規解讀,而是以高度精細的事實梳理還原合同關系的真實面貌。通過對管理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等維度的逐層剝離,她代理的多起主播跳槽案件成功實現了零賠償的裁判結果,其中部分案例為同類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創作者提供了可參照的維權范式。
林律師現兼任多家文創企業與內容創作機構的合同顧問,并因其在復雜經紀合同糾紛中的深度見解,常受邀為行業協會提供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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