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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融安警方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早已成為社會共識,但仍有部分駕駛人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將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險境。為嚴厲打擊酒駕醉駕違法行為,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持續開展酒駕醉駕集中整治行動。
現對近期查獲的酒醉駕人員予以公開曝光,請廣大駕駛人引以為戒,切勿上榜!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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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居*儒飲酒后駕駛桂B****7號小型汽車行至融安縣長安鎮惠康路縣文體中心路段時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居*儒測試,其體內酒精含量結果為90mg/100ml,居*儒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依法對居*儒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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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9日,覃*飲酒后駕駛桂B****8號小型面包車行至X677線14公里+447米路段時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覃*測試,其體內酒精含量結果為95mg/100ml,覃*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依法對覃*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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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3日,黃*龍駕駛桂B****9號小型轎車行至X629線21公里+156米路段時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黃*龍測試,其體內酒精含量結果為104mg/100ml,黃*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依法對黃*龍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警方提醒
飲酒駕駛: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直接成本:機動車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300元罰款。
醉酒駕駛: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直接成本: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直接成本:行政拘留15日+50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直接成本: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直接成本: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禁駕。
融安警方鄭重提醒:曝光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融安警方將持續在重點時段、重點路段開展“白+黑”酒醉駕查處行動,白天查、深夜查、農村小道也查!請所有駕駛人自覺做到: 酒后找代駕、打車或親友接送、主動勸阻身邊人酒后勿駕車,莫有僥幸心。舉報電話:0772-110 。
★本條微信為“融安縣融媒體中心”出品,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和署名!
值班總編:滕以洪值班校對:尹 丹
責任編輯:龍 丹責任校對:鄭思敏
責任監制:莫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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