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公司名下的兩輛車在高速上相撞,保險公司以“撞的是自家財產”為由拒絕理賠。這樣的理由,法院支持嗎?近日,江蘇淮安市盱眙法院審結了一起典型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記者了解到,2023年1月,顏某駕駛蘇NF車輛,在高速上與李某駕駛的蘇NX車輛發生碰撞。交警認定顏某負全部責任,造成蘇NX車損12900元。蘇NX車在平安財險投保了車損險,平安財險先行賠付后,依法向肇事方及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經查,兩車登記所有人均為宿遷某公司。顏某系該公司員工,事發時正履行職務。肇事車輛在人保宿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人保宿遷公司援引“自有財產免責”條款抗辯:“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所有、管理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其認為兩車同屬宿遷某公司,屬于“自有財產”損失,不予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的交強險制度設計以機動車為基準而非以人為基準。被保險人范圍除投保人外,還包括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兩車雖登記在同一公司名下,但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并非投保人,而是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顏某。此時,被保險人系顏某,而非公司。兩車的被保險人并非同一人,雙方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肇事方與受損方。在人保宿遷公司無證據證明存在惡意騙保的情形下,機械適用“自有財產免責”條款有悖于投保目的和保險合同填補損失的制度理念。故其作為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理應承擔保險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人保宿遷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平安財險賠償款12900元。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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