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2022)蘇 04 民終 3606 號判決,以案釋法講清水淹車理賠核心規則
一、案情簡介
岳某為自有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021 年 7 月 28 日,駕駛員駕駛該車行經積水隧道時熄火,后產生車輛維修、施救、鑒定等費用。岳某訴至法院要求理賠,一審法院支持全部訴請;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發動機進水損壞屬免責范圍。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 04 民終 3606 號判決:因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發動機進水導致的損壞依法免賠,最終改判扣除發動機損失后賠付 22927 元。
二、案件核心裁判規則
暴雨淹車屬于保險責任,但發動機進水可免責
車輛因暴雨、積水導致水淹,屬于車損險保障范圍;但保險條款明確約定 “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可免責。
免責條款生效的關鍵:提示 + 明確說明
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加黑加粗提示,且電子投保設置強制閱讀時限、投保人簽字確認,法院認定已履行《保險法》要求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條款合法有效。
車輛涉水熄火后,嚴禁二次啟動
本案車輛在積水路面行駛熄火,已構成發動機進水風險;若駕駛員二次啟動,將直接導致發動機內部損壞,該部分損失全部屬于免責范圍,保險公司可全額拒賠。
施救費、鑒定費屬合理費用,應予支持
拖車費、公估鑒定費是查明與減少損失的必要支出,依法由保險公司承擔。
舊配件歸屬有規定
被保險人獲賠后,應向保險公司交付更換舊件;無法交付的,需抵扣相應理賠款。
三、裁判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確說明;未提示或未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且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
四、律師重要提示
積水路面不通行,涉水熄火不啟動
遇到道路積水、隧道淹水,切勿強行通過;車輛一旦熄火,絕對不能二次點火,否則發動機損壞將直接拒賠。
正確處置五步流程
立即斷電,下車撤離至安全區域;
第一時間報案,固定現場、水位、熄火狀態證據;
呼叫專業拖車,不自行推車、不強行啟動;
配合查勘定損,不擅自拆解維修;
留存票據:施救費、維修費、鑒定費憑證。
投保必看免責條款
投保時務必閱讀保險條款,重點關注發動機進水、二次啟動、人為擴大損失等免責內容,避免理賠爭議。
證據留存是理賠關鍵
現場照片 / 視頻、報案記錄、拖車單據、維修清單、舊件保管,完整證據鏈才能保障合法權益。
五、總結
暴雨天氣道路積水,車輛水淹風險極高。(2022)蘇 04 民終 3606 號判決明確:發動機進水損壞屬于常見免責事項,二次啟動將直接導致拒賠。
車主務必牢記:不闖積水、不強行通過、熄火不啟動,規范處置、及時報案、留存證據,才能最大限度獲得保險保障,避免自身承擔巨額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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