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市委書記董曉航到國網衡水供電公司調研電力保供工作,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迎峰度夏保障能力提出明確要求。在地方主官關注央企電力服務保障能力的同時,一個扎根故城縣的民營企業維權困局,卻折射出基層治理中不容忽視的矛盾:當國企的電力建設與民企的生態權益發生碰撞,法律的天平能否真正做到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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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切要從 2014 年說起。當時,國家、省、市、縣全面部署國土綠化行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植樹造林、苗木培育與生態修復。故城縣恒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基于對政府政策的合理信賴,自籌全部資金流轉 400 余畝土地,打造規模化標準化苗圃林地。十余年來,企業獨自承擔土地租金、苗木采購、栽植施工、常年撫育、水肥養護、防火防蟲等全部成本,默默承擔起區域生態建設的公共職能。成片的國槐、白蠟等綠化苗木落地成林,不僅改善了當地生態環境、提升了區域碳匯能力,更為地方完成綠化考核、生態指標提供了重要支撐。然而,企業本應享受的造林生態補償、經營政策支持并未到來,一場來自國網衡水、故城兩級供電公司的濫伐樹木持續侵權,將多年投入拖入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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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8 年起,國網衡水供電分公司、國網故城供電分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未簽訂補償協議、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對恒豐農業合法林木實施強制砍伐。2018 年,近千株林木被無證損毀,供電部門僅支付 5000 元清理費,林木本身價值未予分文賠償,后經多年協調由當地政府對被非法砍伐林木進行了補償;2022 年,國網衡水再次無證砍伐國槐 80 余株,同年又要求清理高壓線下 300 余棵樹木,企業依法提出補償訴求被直接拒絕。多次無證采伐直接造成 80 余畝林地喪失耕種與經營功能,企業被迫提前退租土地,僅土地租金直接損失便達 53 萬余元。十余年間,恒豐農業累計虧損高達六七百萬元,負債經營、舉步維艱,企業生存陷入絕境。
2020 年,國網衡水供電公司、滄州國華風電兩個項目,新建高壓輸電線路,在未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未辦理林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未開展農用地轉用手續、未公示聽證、未協商補償的前提下,擅自將高壓線路橫穿恒豐農業苗圃核心上空。面對企業提出的經營損失賠償要求,供電部門以 “線路僅為架空穿越,未修剪、未砍伐樹木,不存在侵權行為,無需補償” 為由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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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依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地范圍,無論是否采伐林木,均屬于占用林地,必須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不同于普通耕地,其空間經營權、生產作業權、苗木培育收益權受法律嚴格保護,高壓線路建成后,電力安全保護區形成硬性約束,企業無法種植高桿苗木、無法使用大型機械管護作業、無法正常培育商品苗木,苗圃核心經營功能永久受損,經營收益直接歸零。
同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要求,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確需穿越既有林木區域,應當協商并給予一次性補償。最高人民法院同類司法判例亦清晰界定,先樹后線情形下,即便未直接砍伐樹木,因線路建設限制林木生長、損害苗圃正常經營,侵權事實已然成立,應當依法賠償經營損失、預期收益損失。國網以 “未伐樹” 為由無償占用企業林地空間經營權,本質上是依靠國企強勢地位,侵占民營企業合法財產權益,違背公平正義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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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恒豐農業走上漫長維權之路,卻遭遇程序空轉、執法偏頗、追責失靈的多重困境。企業就實際土地租金損失53萬余元(企業實際向政府繳納的土地租金)提起民事訴訟,一審、二審法院雖認定國網砍伐事實成立,卻選擇性適用《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刻意回避《森林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核心法律,無視林地用途管制、私有財產保護、侵權全額賠償的強制性規定,駁回企業賠償訴求,法律適用明顯偏頗。
刑事追責層面,故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調查核實,認定國網相關行為涉嫌濫伐林木罪,正式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而,故城縣公安機關未予受理,企業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監督請求亦未得到支持。鮮明的對比刺痛社會公眾神經:全國各地大量普通民眾,僅無證砍伐少量林木,便被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而國網衡水供電公司多次大規模無證濫伐、非法占用林地,數量巨大、價值遠超刑事立案標準,卻出現有案不立、壓案不查、不予追責的反常局面。企業從民事維權到刑事報案,從行政舉報到信訪反映,企業窮盡所有法定救濟途徑,卻始終無法止損,合法權益被長期漠視。
如今,恒豐農業面臨兩難絕境:若主動退出林地,十余年來六七百萬元的全部投入、生態貢獻、資產價值將徹底歸零,侵權損失自行承擔,政策風險全部由民營企業買單;若繼續堅守,高壓線路永久侵占經營空間,苗木無法正常培育,企業持續虧損、難以為繼。此案絕非單一的民事侵權糾紛,而是基層治理多重漏洞的集中暴露:林業用途管制執行不嚴,國企電力建設無視林地保護法定程序;土地監管缺位,非法占地行為長期放任;執法司法尺度失衡,對國企選擇性包容、對普通民眾嚴苛追責;行政信賴保護缺失,企業響應政策善意投資,卻獨自承擔公共政策風險與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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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嚴格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筑牢生態安全屏障的時代背景下,恒豐農業的維權困局,直指法律適用是否存在 “雙重標準”、國企是否享有 “法外特權” 的深層命題。《民法典》明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森林法》嚴格保護林地與林木資源,《土地管理法》劃定農用地用途管制紅線,所有法律對所有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國有企業一視同仁,不存在特殊主體、法外特權。
為何普通民眾觸犯林地紅線必被嚴懲,國企無證濫伐、非法占地卻可以逍遙法外?為何先樹后線、依法應當補償的剛性規定,在國企面前形同虛設?為何行政部門已移送刑事線索,公安不立案、檢察不監督,司法裁判選擇性適用法律?為何民營企業為公共生態作出巨大貢獻,最終落得虧損破產、維權無門的下場?這些問題,考驗的不僅是個案的公平正義,更是基層法治公信力、國企社會責任、地方治理能力。
截至發稿,多次協調,國網衡水、故城供電公司始終未就無證采伐、違法架線、拒不補償問題作出實質回應;相關行政、司法機關亦未就法律適用爭議、刑事立案監督、監管缺位問題給出明確整改方案。我們期待,在地方主官關注電網保障的同時,也能聽見民營企業的維權呼喚,正視國企侵權、執法失衡、監管缺位問題,依法糾正錯誤、足額賠償企業損失,守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捍衛法律公平正義,不讓善意造林者寒心,不讓守法經營者流血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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