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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2003 年,甲公司(駐京聯絡處)與吳先生簽訂購房協議,以258 萬元總價購買一號房屋,含住宅及地下車位。
協議簽訂后,甲公司按約支付90 萬 + 138 萬兩筆房款,隨即入住案涉房屋。
2006 年,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一號房屋暫時不過戶,房產證原件交由甲公司保管;日后如需過戶,吳先生須無條件配合。甲公司隨即支付尾款30 萬元,至此全部房款付清。
此后多年,吳先生更換手機號失聯。甲公司長期實際占有、使用房屋。
直到 2019 年,甲公司找到吳先生要求過戶,卻遭到拒絕。
吳先生拒絕過戶的理由是:
合同是聯絡處簽的,甲公司沒有主體資格;
當年暫不過戶是規避政策,合同應無效;
房屋長期不過戶占用吳先生購房指標,造成損失;
房屋空置未管理,應視為合同已解除。
雙方爭執不下,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吳先生配合過戶。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吳先生于判決生效三日內,協助甲公司將一號房屋過戶至甲公司名下。
【裁判核心理由】
駐京聯絡處是甲公司內設機構,相關權利義務由甲公司承擔,原告主體適格。
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及補充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甲公司已全額支付 258 萬元購房款,并長期占有使用房屋,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
吳先生以占用指標、規避政策等理由抗辯,均無法律依據,不能對抗已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長期未過戶并非甲公司過錯,吳先生有義務按約配合過戶。
【律師重要提醒】
全款買房 + 長期占有 + 合同齊全,是打贏過戶官司的最強證據。
暫不過戶的 “代持”“暫緩過戶” 協議,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認定有效。
出賣人不得以 “占用指標”“房價上漲”“規避政策” 等理由反悔拒不過戶。
買房后務必保管好合同、收條、轉賬憑證、房產證原件,長期占有使用房屋更有保障。
失聯不是拒絕過戶的理由,找不到人可通過訴訟強制過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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