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內蒙古工商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五章“保障與監督”將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格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制度機制、保障措施和監督機制寫入法律。一是明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管理、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民族工作部門履職盡責、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格局(第四十一條)。二是明確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各級人大、群團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宗教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軍隊等相關主體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方面的職責要求(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八條)。三是規定干部人才和財政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四是規定社會治理機制、風險防范處置、矛盾糾紛化解、社會監督和檢察監督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監督機制(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五是規定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將每年9月第四周確立為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周(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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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文字來源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說明(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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